-公证-债权人拒绝领取赔偿 看公证如何破局

时间:2024-07-15 10:37:14  来源: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债权人拒绝领取款项,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看提存公证如何破局

 徐某与某部门的行政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后该部门根据判决结果对徐某进行国家赔偿,但徐某拒绝领取该赔偿款。2021年1月,该部门到永康市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将该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

近日,徐某手持《领取提存物通知书》等材料来到永康市公证处,申请领取该提存款。公证员对徐某进行实名认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受理了徐某的领取申请,将相关款项打入徐某指定的账户。

公证员之声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存公证申请人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将提存物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民法典》解释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请注意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f696-hxvzhtf2681966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公证赋能金融纠纷化解——汉唐公证处与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

-公证-服务融入网格 公证守护民心——玄武公证处参加社区政法网格员联席会议

-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为工程建设纠纷按下“暂停键” 助力企业锁定风险、保障工期、维护公平

-公证-公证服务纾困解难 优化营商彰显担当——天水市公证处成功解决了一家企业变更登记难题

-公证-外籍华人跨国卖房不用愁!委托公证让房产处置更安心

-公证-提质增效谱新篇 专业精进促发展丨温州市公证行业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成功举办

-公证-破解行政文书“送达难题”!天涯区携手凤凰公证处打造集约化送达平台

-公证-华东政法学子走进张江公证处:一场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奔赴”

-公证-2025年全市公证人员业务培训班顺利举办

-公证-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济南市齐鲁公证处成功举办“聚焦带押带封过户”主题法律服务交流活动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