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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领取款项,债务人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看提存公证如何破局
徐某与某部门的行政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后该部门根据判决结果对徐某进行国家赔偿,但徐某拒绝领取该赔偿款。2021年1月,该部门到永康市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将该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
近日,徐某手持《领取提存物通知书》等材料来到永康市公证处,申请领取该提存款。公证员对徐某进行实名认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受理了徐某的领取申请,将相关款项打入徐某指定的账户。
公证员之声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存公证申请人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将提存物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纠纷,稳定社会秩序。
《民法典》解释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请注意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