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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带押过户的概念」
带押过户,即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part2「带押过户中提存公证的性质」
《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担保性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的标的物提交公证处,当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物交予另一方的行为。
提存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提存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除非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否则中途不得取回提存物。担保性提存仅保证债务履行,是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物进行的提存。
part3「提存公证嵌入带押过户的优势」
提供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提升交易安全性
相较银行与银行之间直接进行跨行带押过户的业务模式,提存公证作为“信用中介”,以中立身份为贷款资金提供了监管账户,防止任何一方挪用贷款资金,是对债务履行、保障资金和交易安全的有力保障。
简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周期
相较由相关部门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的业务模式,提存公证除了承担资金监管的角色,同时会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由其委托指定的代理人到银行和不动产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带押过户的流程在可控的范围内向前推进。
提供贯穿整个交易流程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其他两种业务模式仅能对二手房交易资金账户的设立和划转进行监管,无法审核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资金支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条件。而公证提存在监管资金的同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买卖意愿,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为双方起草和规范合同条款,协助当事人选择适当的资金支付条件和方式。
降低交易资金交付的风险,提高资金提取的安全性和效率
向公证机构支取提存款只需当事人满足事先约定的条件即可,无需其他人介入或配合,也无需提供第三方担保,公证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对交易资金直接进行提存、监管及交付。公证人员在办理提存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受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提存公证规则》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如因工作过错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承担资金安全的赔偿责任。
依据《公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这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确保公证机构具有适当的民事赔偿能力,保证交易资金顺利、安全地交付。
公证提存账户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交付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资金交易、支付交易进行监管,是公证处的重要职能之一。
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公证处的提存账户是独立于公证处其他财产账户设置的,专用于办理提存业务,不与公证处的其他财产混同,具有独立性。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仅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即对提存账户中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法院不得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