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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二、保全证据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全证据的范围包括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物证或书证、保全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及保全行为。
三、保全证据应提交哪些证件及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题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需要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件、证明材料;
5、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应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6、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保全证据公证有什么意义?
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和完成诉讼提供可靠地法律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具备。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权利是否有关系,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则不应受理。如在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根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第68条还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