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设立居住权,爱与传承的双保障

时间:2024-07-24 16:59:00  来源:四川省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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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张爷爷已年过七旬,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伴在2008年已经去世。张爷爷夫妻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大儿子与二儿子都已成家立业,并分别给他生了孙子孙女。但小儿子尚未结婚,既没房子也没工作,一直与张爷爷共同生活并居住在这套房子中。

张爷爷想把房产留给孙辈,但又担忧自己去世后,小儿子无依无靠,没有房子可以居住,子孙们会因争夺该套房产发生纠纷。于是,张爷爷带着忧虑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过程

公证员在深入了解情况后,向张爷爷提出如下公证方案:“张爷爷与小儿子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确定了小儿子的居住权,再通过订立附义务的遗嘱以确定该房屋留给孙子女。”

张爷爷同意了公证员提出的方案,根据张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张爷爷办理了附义务的公证遗嘱并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既达成了张爷爷对于家庭财富传承留给孙子女的意愿,也解除了张爷爷对小儿子有生之年居住问题的担忧。

公证员说

本案中,通过附义务的公证遗嘱即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分离;设定居住权既解决了财富传承的问题,又保障了老有所居,解决了遗嘱人的困惑,并有效防止家庭纷争财产。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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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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