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例引入
刘某夫妇有一个女儿小刘,已经结婚,老两口担心自己年纪大了,身体有突发状况,想要把所购买的房产赠与女儿,又担心过户费用较高,打算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且担心女儿婚姻不稳定,不愿意把房子分给女婿。
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财产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5.赠与合同(也可由公证处代写);
6.公证员审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有什么效力?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单方撤销权,不可以任意撤销,除非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其它法定可撤销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
一、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房产有处置权。
赠与人可以将名下的房产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与其配偶共同所有。
因此,在本案例中,刘某夫妇和其女儿小刘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刘某夫妇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定财产给受赠人小刘一方个人所有,作为小刘的个人财产,其配偶不享有份额。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义务赠与房产。
比如要求受赠人负责赠与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等,或要求在所赠与的房产中享有居住权等。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