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来说法:遗嘱和监护

时间:2024-08-23 14:46:49  来源:慈溪市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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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说: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了一个时代命题。

01|案例概况

近期,慈溪市公证处接待了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他告知公证员他姓陈,无配偶也无子女,且父母早已去世,现名下有一处二间农房,享受低保,平时生活主要由大哥的儿子照顾,所以想把自己的二间平房留给侄子避免此后的遗产纠纷。

同时,他想趁现在在亲戚中选定一个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将人身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并能履行监护职责。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给陈大爷提出了公证方案,一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二间平房留给侄子继承,二是可以与自己选定的监护人立意定监护协议,待老人丧失或者部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按照老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宜。

陈大爷听后当即预约第二天办理,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为陈大爷办理了遗嘱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

02|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公证人积极思考,通过个性化方案设计即办理遗嘱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两种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其身后遗产的归属及其指定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市公证处作为法律部门一员,将继续积极运用法律为关爱和保障老人的生前生后事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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