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三个方面办好外籍人士的国内财产公证

时间:2024-08-23 14:50:06  来源:广州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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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涉外法律业务需求与日俱增,番禺公证处不断优化涉外法律服务模式,提升跨法域公证服务能力。同时,坚持“服务为民”理念,不断强化人员素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持续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涉外公证法律服务,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和成效。

1.做好跟踪式、延伸式公证服务

涉外人士在处理中国境内合法财产的过程中常常因当事人的外籍身份及需有效证明其个人情况等问题而变得繁琐和复杂。人在国外的情况下更需要考虑到时差问题,以致事情不能短期内立即办妥。公证处在参与相关事务办理时,应多为涉外人士提供跟踪式和延伸式的公证服务,尽量让当事人充分认识我国相关法律知识及梳理流程,并协助当事人做好申办公证的材料收集等前置准备工作,真正让当事人少跑腿、少费神。

相关案例

两面锦旗背后的公证故事

案例一:A女士(化名)出生于广州,后曾移居香港、在澳门登记结婚,最后定居澳洲。A女士在澳洲去世后,她的儿子C先生(化名)专程从澳洲回国办理A女士生前在广州番禺购置的房屋的继承公证。C先生回国后发现,要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C先生与A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A女士的婚姻状况证明、死亡证明等,以厘清A女士的继承人情况。鉴于A女士生前移居多地及异地婚姻的经历,上述证明材料应分别由澳洲、澳门和香港三地享有相关权威及职权的部门或组织出具。长期居住在澳洲的C先生对澳洲以外的法律和政策感到非常陌生,要辗转澳洲、澳门和香港三地备好这些证明材料更是难上加难的事。为此C先生来到番禺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助理陈伟东和吴穗敏承办了C先生案件,从一开始向C先生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讲解继承公证申办流程,到后来协助C先生联系港澳两地相关律师组织出具证明,公证人员给予了C先生有力支持和指引,最终成功协助C先生完成申办相关公证的材料准备流程,顺利为C先生办理了相关继承公证并出具了A女士该房产的继承公证书。C先生向公证处赠送了锦旗并感慨地说道:“幸好有番禺公证处人员为我充当‘指路明灯’,助我顺利处理了我母亲在中国的房产归属问题!

案例二:2024年7月,姜先生(化名)一家将写有“为民排忧,群心所向”的锦旗赠与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还得由两年前说起。2022年,姜先生的女儿小姜(化名)在广州市附近的小城镇购入一间房屋,该房屋当时处于施工阶段,未能领取房产证。不久后小姜发现患上重病,未等到新房领证便已撒手人寰。之后,姜先生相继从该房屋开发商和当地房管部门了解到,由于作为屋主的小姜已去世,领取房产证前必须先办理好该房屋的继承,又因为小姜及其丈夫和孩子均是外籍人士,当地房管部门从未遇到类似情况,未形成处理办法前暂不办理该房产的领证申请。左右碰壁的姜先生来到番禺公证处寻求帮助。自此,吴穗敏和叶嘉琪充当起姜先生的公证法律咨询专员。为办理好小姜该房产的继承公证,两年的时间里,公证人员时刻为姜先生一家提供相关指引和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代姜先生与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办理外籍人士国内房产的继承事宜的相关工作经验,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协助姜先生一家成功办理了小姜名下该房产的继承及领证事宜。

2.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公证方式

随着我国与国外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合作和交流,跨国通婚、移居、投资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法律适用与实操情况不时成为涉外人士处理中国境内合法财产问题上的堵点。公证人员作为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者,应发挥自身的优势,主动与国际接轨,熟悉并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为涉外人士提供相关涉外公证法律服务。 

相关案例

适法处置夫妻财产,

老外安心回国养老

A先生(化名)是英国人,早年在中国生活时认识了Y女士(化名)并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Y女士随夫入籍英国并在中国境内相继投资了房产、公司股权等资产。最近,年迈的A先生决定回到英国养老,不再返回中国。为方便Y女士独自打理中国境内财产,A先生来到公证处,要求仿照在英国的做法,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声明其配偶Y女士名下的财产属于Y女士个人所有,与自己无关。接待的公证员郭新华了解到A先生此番真实想法后,引用我国相关法律、国际惯例及相关实践情况向A先生详细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二人均是英国公民,且结婚地在英国,原则上适用英国的法律对夫妻二人财产进行约定,但由于A先生主要的目的是便于Y女士处理中国境内的财产,若按照英国的法律作出声明或承诺,在日后处理中国境内的财产时,中国相关的财产登记部门有可能因为对英国法律的不熟悉或财产适用法律问题而不接受A先生此番单方的承诺或声明。鉴于夫妻二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多年并取得了广州市的居住证,广州市可视为夫妻二人的经常居所地。因此公证员建议二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在约定中国境内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对婚内取得的财产约定为Y女士的个人财产。A先生听取了公证员郭新华的分析,经与Y女士夫妻二人慎重考虑后,决定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相关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公证,最终安心返回英国生活。

3.依法审查公证案件

涉外人士在办理财产公证事项过程中,提供的相关的材料多为异国出具的外文文件,番禺公证处一贯要求公证人员调查核实相关公证案件时必须依法对当事人的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同时也提醒公证员要充分倾听办涉外当事人的需求,切实了解其实际困难,遇到复杂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大程度地满足涉外当事人的需要,达到公证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案例

国外法定继承人不包括父母,

中国存款如何继承?

来自菲律宾的N女士向公证处申请对已故丈夫R先生(菲律宾籍)在中国的银行存款办理继承公证。据N女士反映,有别于中国的法律规定,菲律宾的法律中规定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仅有其配偶及子女,并不包括死者的父母。承办此案的公证员文梓薇及公证员助理郭思敏就R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及调查,并向N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解释和建议。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即N女士可选择适用菲律宾有关继承法律规定处理R先生在中国的银行存款。具体的流程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中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也就是说,N女士须在菲律宾的权威法律部门或组织出具当地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或证明文件,并经我国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确认后方能办理后续的继承手续。另外,经公证人员调查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发现,R先生生前来华从事外贸生意,经常在中国生活,因此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有账户并有存款。R先生最后一次回到菲律宾时因意外患病死亡且生前并无立下遗嘱。因此,R先生的经常居所地应包括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N女士的情况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把R先生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等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R先生该笔存款办理法定继承手续。N女士听取了公证人员的分析后,从处置继承所花费的时间及费用等方面考虑,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手续。N女士向公证处提供了她与R先生的婚姻情况及相关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并补充了由R先生母亲在菲律宾作出的放弃继承权宣誓书。该宣誓书内容包括了R先生母亲与R先生的关系、R先生的父亲已先于R先生死亡的情况,以及声明放弃对其儿子R先生在中国的遗产的继承权利。公证人员随即为N女士办理了R先生在中国的银行存款的继承公证。最终N女士及子女取得了R先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并领取了R先生的银行存款。在返回菲律宾之前, N女士向番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表达了感谢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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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番禺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