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1. 案例分析
某一工作日,张先生和李女士来到公证处接待大厅咨询,二人称其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该协议书中未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二人担心后续处分该财产时受阻,想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因两人早已对彼此失去了信任,故想将该份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以便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和更高的法律效力。
2. 公证员普法
什么是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离婚补充协议是协议双方对原离婚协议进行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协议内容主要涉及抚养权、探视权、扶养费的支付方式、时间与数额;双方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分割等多个方面。
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离婚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该协议是否符合以下的3个生效条件:
(一)订立双方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三)财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四)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实践中,以公证的形式补充约定已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公证员可凭专业性和严谨性帮助当事双方充分审查协议,避免分歧和纠纷,有利于规范协议内容,减少执行障碍,为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撑。
3.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464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 公证的优势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具有中立性,是客观、中立、公正的和平“司法”,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能够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上发挥重要且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