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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常见的现象,往往倾注了父母对子女无限的关爱,但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财产纠纷的多元化,有时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行为最终效果往往和父母的预设有较大差距,甚至出现鸡飞蛋打、亲人反目、对簿公堂的情形。
近日,南京公证处就遇到了一个案例,王叔叔和张阿姨生有一个女儿,现已经结婚,女儿与女婿感情一般,经常性吵架闹矛盾,女婿名下有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而女儿名下没有房产,这种情况始终是老两口的心病,王叔叔和张阿姨有想法给女儿购置一套属于女儿自己的房产,从而给女儿一定的保障,同时老两口还想在为女儿所购房屋居住养老,但是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实施赠与行为更有保障,来到南京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王叔叔和张阿姨的想法之后,确认王叔叔和张阿姨核心的诉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想出资为女儿购房,要保证所购房产归女儿个人所有,二是王叔叔和张阿姨想对为女儿购置的房产享有居住的权利,保障以后自己老有所养。
公证员根据王叔叔和张阿姨的诉求,给他们设计了一份附设立居住权义务的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在赠与合同条款中列明将购房款赠与给女儿用于购房的特定用途,所赠与的购房款不作为女儿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附加了给老两口在所购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义务。如此,既实现了赠与目的,又保障了老两口的“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当王叔叔和张阿姨拿到公证书,后续在公证员的指引下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赠与合同公证书办理了居住权的登记,办完居住权登记后老两口说他们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说来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及后续的法律服务给他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那么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是否需要公证呢?现在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第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面对可能的纠纷时,能够提供更有力的证明,预防纠纷,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第二,公证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家事领域法律服务经验,根据需求提供定制化、延伸法律服务,绝对“物超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