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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指定监护,你了解吗?
案例:一年轻先生和其妻子育有一个2岁的孩子,来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目的是对其夫妻的一处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作出处分,最重要的是想在其发生意外时,为年幼的儿子指定监护人。因为孩子年幼,他的工作经常需要到各地出差,平时都是孩子的外祖父母帮助妻子照顾孩子。
这位先生同妻子商量,如果在孩子成年前,他和妻子都发生了不幸,则由孩子的外祖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民法典生效后,这位先生的愿望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据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着监护人。此处的被监护人不只是未成年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不再担任监护人的,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父母是与子女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一般也是最了解子女的人,本条规定允许父母选择自己信任的、对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最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在遵循本条规定订立遗嘱时,为了确保遗嘱能够实现,确实能保证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双方都健在的情况下,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征得被指定监护人的同意,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意志原则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