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拿钱”“拿房” 各取所需,遗产分配一步到位

时间:2024-09-18 14:38:40  来源:南京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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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小齐因心脏衰竭不幸离世,留下了年迈的母亲和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小王。在办理小齐遗产的继承手续时,齐母提出,女儿生前留下了一套房产,为了让自己的老年生活老有所养,她要求继承这套房子中属于女儿的遗产份额。小齐的丈夫王先生也非常理解齐母的想法,他表示,后续这套房屋可能会出售,为了尽量不让老人家来回奔波,他可以一次性补偿齐母一笔款项,希望齐母能够同意将这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和未成年女儿名下。齐母表示认可。

南京公证处公证员与双方经过充分交流后,建议齐母与王先生商定明确补偿的金额。随后,公证员能够为他们设计一套方案,保障各方的权益。

协议约定:一、王先生在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前将补偿款30万元打入公证处提存账户;二、在上述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王先生和小王次日,南京公证处将30万元补偿款打入齐母指定的银行账户。

8月14日,南京公证处帮助王先生顺利办完了继承代办产权证的全部手续,次日,齐母也如期拿到了协议补偿款。

具 体 流 程

一、齐母、王先生(同时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办理继承公证相关手续,三人均要求继承房产同时明确补偿分割方式(王先生与小王为登记产权人,王先生将对应房产份额作价补偿给齐母);

二、王先生将补偿款打入公证处提存账号;

三、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公证人员代办不动产登记;

四、完成不动产登记,产权人变更为王先生和小王,公证处将款项打入齐母指定账户。

公 证 员 释 法

为保障继承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交易、流转,继承人之间可以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协商继承,补偿款由公证处提存,待条件成就,公证处依据协议内容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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