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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系我市退休职工,张三的父母均早年先于张三去世,张三与李四系原配,张三与李四共生育一儿一女,现张三因病去世,登记在张三名下有一处房产,李四咨询该房产如何继承并过户到李四一人名下?
公证员建议:
经了解,张三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张三的房产发生法定继承,由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四及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故李四及子女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法定继承权公证,李四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两个子女在公证处亲自签署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最后凭借继承公证书前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李四一人名下即可。
什么是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确认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这一事实构成的活动。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身份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或者死亡注销证明(户口注销的)等;
2. 继承人: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
3. 需要继承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款凭证、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4. 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需要载明死者父母、子女、婚史配偶信息;比如死者单位人事档案、村委会或者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
5. 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的原则:
1、不管男女(儿子、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哪些行为会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当然继承人有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你需要了解的继承权中的其它知识点。
问: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有没有继承权?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继承人以外的人能不能分得遗产?
答: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扶养协议的效力?
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问:什么是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答: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答: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