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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公证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业等领域,有利于确保委托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
一、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2017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法部在通知中明确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5.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在意见中明确: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二、办理委托公证需要知道的事情:
(一)委托人应向相关办事部门询问清楚,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帮忙办理,提前确认使用部门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格式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并在办理公证时告知公证员。
(二)审慎考察受托人信用,谨慎选择受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切忌为图一时便利,导致后续自身财产损失甚至卷入诉讼纠纷。
(三)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素起草委托书。委托公证遵循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需要详细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以及期限,而不能笼统地进行委托。公证委托书应当在办理公证的时候确认好委托书份数。一旦办理结束,公证书无法修改或补副本,若有别的事项需要委托,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三、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民个人委托所需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的需要夫妻一同前来);
2.受托人的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或照片打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社保卡、不动产权证书等);
4.电子版的授权委托书(为确保公证书的顺利使用,请事先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明确好具体的委托权限,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5.委托事项涉及处分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涉及夫妻权益的,应提供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委托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二)公司法人委托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认证证书或许可证(上述均为原件);
2.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明细表(需以备案登记的为准,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并盖章);
3.权力机关(如股东会)决议通过所授权委托事项的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章;
5.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6.受托人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7.电子版的授权委托书(为确保公证书的顺利使用,请事先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明确好具体的委托权限,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8.与授权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签订的合同、缔约意向书等)。
四、办理委托公证的收费标准
依据《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证明委托的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500元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五、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亲自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无需到场,只需在办理公证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因委托事项不尽相同,故需要的具体证明材料应以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准。
3.建议首次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优先致电咨询以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