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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在结婚前,由甲的父母全款给甲购买了一处婚房,房产落在甲一人的名下,随后甲乙二人登记结婚。那么,该房屋是否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例中,上述房产属于甲婚前父母全款购买,该房产在法律定性上为父母对甲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应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如果甲的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产赠与甲乙双方,那么上述房产就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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