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妹妹可以继承哥哥遗产吗?

时间:2021-05-07 16:22:03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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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公证员收到一个特殊的继承权公证申请,妹妹来申请继承哥哥的遗产,这种情况还比较少见,引起了公证员的注意。受理相关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了解到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还健在,而且他们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情形,那么就应当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来继承的相关遗产,本来是没有妹妹的事情的,因何妹妹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啦?公证员受理了相关公证申请后,收集了相关资料,并仔细的向公证申请人进行询问。原来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当初是父母出资购买的,被继承人家庭是属于少数民族,家里是父亲主事,被继承人的父亲召开了家族会议,家里面共同对这个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其中的一个妹妹继承,其他人都放弃继承权。

公证过程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现在其实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只不过他们全部都达成了一致意见放弃继承权,那么这是否可以引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个条款?那么这里“没有”如何理解就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公证员寻找相关的法律解释及规定,认为不能把“没有”机械的理解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应包括主体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情形,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那么就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那么就可以适用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公证员继而就需要审核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的相关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他的兄弟姊妹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可以由申请人即被继承人其中的一个妹妹继承。

专业提示

1、遗产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遗产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放弃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7、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办理此类公证,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死亡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相关遗产凭证;5、其他相关公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