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养母为养子更改姓氏声明公证 | 公证普法

时间:2024-10-10 17:16:28  来源:江西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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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廖某(女)向江西省高安市公证处申请为其养子张某某办理更改姓氏公证,由张姓更改为廖姓,更改后的名字为廖某某。

原来,廖某于2022年11月离婚,婚姻期间未生育小孩,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其表哥张四与黄某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张某某,张四于2016年11月遭遇交通事故离世。张四去世后,张某某一直跟着亲生母亲黄某生活。由于张某某已满9周岁,其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开销越来越大,黄某已经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张某某。经与廖某协商,廖某同意收养张某某,并于2023年7月7日在高安市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

为了让张某某更好地学习生活,廖某想为张某某更改姓氏,让张某某随自己姓廖。为此,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更改姓氏的声明公证。

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对廖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等材料进行了审慎核实,并询问了当事人张某某的意愿。在确认廖某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张某某本人同意更改姓氏后,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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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