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你身边

时间:2021-05-07 16:31:40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01人民调解简介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被誉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02人民调解有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当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或者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应列入人民调解的范畴。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依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但采用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03人民调解是否要收取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不收费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一项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参加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营利,而是要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05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何区别?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各方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

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司法调解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在于:

一、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06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流程图

调解案例

九旬老妇晚年无人赡养 

情理法难容调解彰公义

【基本情况】

95岁老人冯某生育三个儿子杨一某、杨二某、杨三某,冯某一直居住在祖屋中,那间祖屋的产权登记为杨三某,老人一直是由杨三某一个人照顾,杨三某表示以前自己经济宽裕无所谓,但现在生意出现问题,打算把祖屋卖掉,但卖掉祖屋后母亲将不知道安置在哪里,杨三某提出母亲轮流到三兄弟家居住。但是杨一某和杨二某不同意,因为他们认为母亲一直跟弟弟杨三某在一起,应该继续让他们同食同住。但杨三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独自负担照顾母亲的义务,现在自己也将近60岁了,加上这几年生意不好做,经济也不宽裕,要求两个哥哥也一起担负起照顾母亲的义务,因此要求人民调解会给予调解。

【调处过程】

听完杨三某反映情况后,人民调解员立即到当事人居住的居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据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杨三某在当地较有知名度,生意做得比较大,经济宽裕,所以母亲一直由他照顾。这两年由于生意上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打算将祖屋卖掉。了解了这一情况后,调解员又立即找到了杨一某和杨二某,起初,杨一某和杨二某对调解员介入他们的家事很不欢迎,当调解员表明来意,并讲清楚了有关法律规定后,他们表示接受调解,但坚决不同意弟弟将祖屋卖掉,担心母亲没地方住,并认为多年来母亲一直帮着弟弟,母亲老了理所当然应由弟弟抚养。

基本情况清晰后,调解员组织三兄弟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调解。杨三某提出:1、哥哥们无权反对他卖祖屋;2、母亲轮流到三兄弟家住;3、三兄弟每人每月给母亲200元,若母亲去杨二某、杨一某家居住时,他给300元每月。但杨二某不同意,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想抚养母亲,而是他现在没有收入,每月给200元拿不出来,只能每月负担100元。杨一某对杨三某的意见不置可否。最终三人没能就母亲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调解员只能劝说杨三某继续照顾好母亲,并再次向三兄弟讲清楚了有关赡养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母亲因为三人没有及时的照顾,而出现问题的话,三人可能会触犯法律,最终受到刑罚的制裁。并向杨三某提出希望他珍惜自己的名誉,为乡人树立良好的榜样。事后,杨三某也一直尽义务照顾着母亲。

但事情没有得到圆满处理,调解员对冯老人一直不放心。因此,调解员时常联系居委会了解情况,并多次找三兄弟分别做思想工作,特别是多次约见杨三某,经过半年多努力,杨家三兄弟终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母亲冯某由杨三某安排在敬老院,一切费用和日常开支、日后患病及百年归老的丧葬费均由杨三某负责,而杨一某和杨二某则放弃冯某遗产的继承权。最终老人有了保障,而杨三某也心甘情愿的继续照顾母亲。

【案件点评】

1、赡养纠纷一般都是因兄弟间存在矛盾或早年父母对某一子女照顾较多引发的,调解员要找这个矛盾的焦点,动员子女中经济较好或早年得到父母照顾较多的子女多尽义务,这是调处成功的保障。

2、在农村很多人对于不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清,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根据情况委婉或严肃的讲述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知道不赡养老人的严重法律后果。

3、在调解成功前要保障好老人的生活,当地村(居)委会要多留意,以免老人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