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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抗辩事由。
附
《民法典》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①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②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在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④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①采取方法适当,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③被侵权人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④第三人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公证人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