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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摇落,群燕辞归。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也是准备过冬前的等待时间,就像人生一眨眼到了晚年,过了很有意义和幸福的一生,但心里总有很多牵挂的事。
在我国,公证遗嘱的存在可以化繁为简,将老人对人身、财产等权益的记挂和安排形成可靠的文书确定下来,保障自己利益的同时,平稳地将一生所托代代流传下去。
很多长辈出生于法治并不发达的年代,心中所系往往运用平时积累的世俗情理来解决,并且有着费孝通先生所认为的厌弃书面表达的“乡土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简单的人情世故规则已经不能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例如老人与子女间的赡养义务和遗产分配方案,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抚养协议之间如何配套实施等等。
这些协议或制度听起来陌生,实际上是我国公证机构在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路上,不断结合社会实践推出的公证相关法律服务。
我国的公证制度与社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好地契合了长辈们希望对于后事有个安排,但又并不能很好地通过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心理特点。
遗嘱的订立不仅需要内容合法,在形式上的规范也需要遵守。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原继承法的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形式虽然看起来多样,但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也有很多。
例如在遗嘱末尾没有签名,只是在遗嘱正文部分写了“我叫某某某”,落款时没有年月日,只提到了“我今年九十三岁了”,又或者他人见证的遗嘱并没有见证整个遗嘱的订立过程,只是见证了最后的签名过程等等,这些遗嘱形式上的瑕疵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却是导致遗嘱失效的高频问题。
公证遗嘱在形式上更严格,程序上也更加严谨,公证机构通过审查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生前的亲属关系,辨明遗嘱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分条缕析地列明遗嘱所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安排,尽最大可能地满足立遗嘱人生前最后的心愿。
与此同时,公证遗嘱还有社会认可度的“软价值”,公证书本身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否则,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遗嘱能够充分地引导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使得家庭财富能够顺利平稳地流转,促成美好、温馨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