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没有收养证,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时间:2024-12-12 14:34:37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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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子小胡来到眉山市眉州公证处咨询:自己的“养父”老胡因病去世,其享有拆迁安置权益,眼看拆迁安置方案报名资格即将截止,故按照拆迁部门要求前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但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具体的遗产清单和凭证,而拆迁安置房还没有修建,目前只是在征集方案、确定人员,故继承公证无法办理。

经与拆迁安置部门沟通协调,先由公证处确认小胡与死者关系,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待拆迁房屋建好之后再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办理过程

公证方案确定后,公证员前往死者所在的社区,向社区工作人员、死者邻居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

公证员查明:死者老胡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老胡因听觉障碍生前未婚无子女,经亲兄弟夫妻同意,1986年收养了兄弟的儿子小胡。

1989年在小胡4岁时,经队上干部、村民开会同意后,将小胡户口上在老胡户口上,虽未办理收养证,但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并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

社区对这些情况均出具了证明,小胡的亲生父母提供证明,老胡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予以证明双方均履行了抚养和赡养义务。申请人小胡提供了本人及老胡的身份证、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火化证等材料。

公证员说

本案中,小胡与老胡系叔侄关系没有继承权,其“收养”关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既无公证书也未取得收养证,而这种事实收养关系是否被法律认可?

本案中,在收养法颁布前,老胡收养其亲生弟弟的未成年子女小胡为养子,并将小胡户口迁到老胡户口上。虽未办理收养证,但双方共同生活,以父子相称,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双方均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应当认定为事实收养,据此,公证处为小胡出具了事实收养公证书。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公证或收养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法律上拟制血亲关系。根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却不符合该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和不符合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须经登记或公证的合法形式的,应为事实收养行为。

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的规定,对原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收养,公证机构仍按规定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小胡可以依据事实收养公证书,从而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享受相关权益,将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温馨提示

合法收养关系的确认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办理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及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避免后续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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