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如何为特殊家庭设计合理遗嘱分配方案?

时间:2024-12-18 17:14:41  来源:丽水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 例 简 介

近日,有位老人家陈翁(以下姓名均为化名)来丽水市莲城公证处咨询申办遗嘱公证。老人家陈翁称其与妻子陈媪是结发夫妻,婚后育有两子陈朝、陈阳,妻子陈媪已于二十年前病故,陈翁自丧偶后未再婚,其父母也已离开人世。老人大半辈子栉风沐雨才有一套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和50万存款,但天不遂人愿,大儿子陈朝在前些年因意外事故成为植物人,大儿媳照看陈朝几年后便与陈朝离婚,陈朝仅有的女儿陈湉(未成年)也只听其母亲的话,不愿与陈朝共同生活。老人家陈翁近年来作为监护人一直照顾陈朝生活起居,但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担心其身故后财产被小儿子独自分走,大儿子无人照看。老人家向公证人员表达了其想通过立遗嘱将名下房产在其身故后由大儿子陈朝继承,存款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但是两人继承的存款要优先用于陈朝日常生活,但又担心小儿子因此觉得父亲偏心,日后不愿照顾哥哥,便向公证处咨询如何通过公证的方式为其去世之后的财产传承和大儿子的衣食起居提供法律保护。

公证人员通过老人提供的材料及其所作陈述悉知情况后,为老人讲述了遗嘱的类型、要素等情况,并告知了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将来的继承案件中,陈朝、陈阳对老人遗留财产均享有继承权,鉴于陈朝的情况,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指定由其大儿子陈朝继承房产,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存款,虽能够保障陈朝的生活条件,但无法保证陈朝日后有人照顾以及继承所得存款的用途。并且在正常情况下,陈朝继承所得财产在其身故后将由其女儿按照法定程序来继承,老人是否愿意让孙女在将来取得陈朝继承而来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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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要 点

老人听完公证人员的讲解后,表示不愿意事情按照上述情况发展,询问公证人员是否能够帮其制定一个合理方案。结合上述问题,公证人员凭借多年对财富传承、民事信托、公证遗嘱等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扎实的综合法律运用素养,给其制定一套完备的方案:

1、申办“信托形式的遗嘱+提存”公证。

将遗嘱公证和提存公证以及信托手段相结合,即遗嘱中表明在陈翁身故后上述房产由陈阳继承(附担任陈朝监护人的义务),同时,给陈朝设立上述房产的居住权,并将存款提存至公证处用于陈朝日后开支。

2、指定陈阳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的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3、设立本处为遗嘱执行监督人。

建议老人将名下存款交由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保管,提存至公证处专门账户,由陈阳按月向公证处申请提取陈朝生活开支所需的费用,用于陈朝的日常开支,费用支付至陈朝死亡(如有剩余届时按情况分配剩余存款)。老人表示愿意信任公证处,遂让公证人员按上述方案草拟一份遗嘱。

公证人员在老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其草拟了一份遗嘱,遗嘱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定次子陈阳在陈翁身故后,作为长子陈朝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直至陈朝死亡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为止。

二、登记在陈翁名下的坐落于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的不动产在其百年后,由其次子陈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继承,归陈阳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继承上述遗产,陈阳需同意担任陈朝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长子陈朝(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享有上述不动产的无偿居住权(期限届满至居住人死亡,居住权消灭)。次子陈阳不得在长子陈朝死亡前处分上述不动产,若陈朝恢复民事行为能力,陈阳应本着兄弟情谊与陈朝协商给予陈朝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名下50万存款在莲城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在陈翁身故后,该存款需用于陈朝生活开支,可由陈阳按月向公证处申请提取陈朝生活开支所需的费用(若陈朝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剩余存款由两人共同继承;若陈朝离世,剩余存款由陈阳继承)。

五、由陈阳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为遗嘱执行监督人。

老人陈翁看完代书后,表示内容符合其真实意愿,其再也不用为身后事担忧了,也对公证员出色的法律功底和工作能力表示由衷的钦佩。

典 型 意 义

在人的一生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死亡”这个残酷的现实。传统形式的遗嘱公证能够指定继承人继承财产,实现“定分止争”的预防功能,但例如陈翁这种既要保障遗产传承、又要保障特定继承人生活及继承存款用途的要求就很难实现。公证人员结合当事人的客观需求,创造性地将公证遗嘱办理和民事信托设立这两类看似无关的内容有机结合,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公证遗嘱信托解决方案,以公证活动的专业性严谨性和人文性,为当事人自主、私密、准确地表达信托意愿提供实现载体,将当事人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设立监护人信托的私人意愿高质量地转化为具有公文书属性的公证法律文件。一旦立遗嘱人发生意外或者自然死亡后,由公证处担任遗嘱执行监督人监督遗嘱的执行,既能保障遗产传承、督促受益人履行义务,又能保证专款专用,创造性的将公证的“公”属性和民事信托的“私”特点巧妙安排,发挥了公证的非讼职能价值。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