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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王先生经过多年打拼,在成都购买了一套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现在他与相恋两年的张女士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张女士让其卖掉房屋和她回老家创业,这个可让王先生相当为难。卖吧,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财产一下很有可能就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卖吧,张女士工作在老家,又坚持回老家创业,作为夫妻,两地分居肯定是不现实的,长久后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现在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如何在不影响自己夫妻感情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让公证员给其分析分析,并制定一个解决办法。
公证过程
在和王先生的交谈中,公证员了解到张女士在老家还有一套房产,是张女士婚前购买的财产,王先生曾经想过让张女士在那套房子上加上自己名字,但该房子有按揭,现在不能加上王先生的名字。公证员建议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王先生和张女士在婚后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约定这套房产归他们夫妻共同共有,王先生有了一份保障,双方之间的财产都共有,卖房后另行购买的房产可以写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这样夫妻双方的联系更加紧密,可以更有信心的一同创业奋斗,共建美好生活。
公证员提示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