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
李先生的外婆曾于2017年到南京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继承了于2011年去世的外公的房产,并委托南京公证处代为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李先生的外婆在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同时,也在南京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遗嘱内容就是把这套继承的房产在其百年后遗留给李先生的母亲黄女士继承。不幸的是,李先生的外婆于今年年初因病去世了,李先生的母亲黄女士原本是想通过公证遗嘱将房产继承下来,但因为身体不太好,就先等等看,等身体好些的时候再来办理。
遗憾的是今年五一当天,黄女士还没等到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就突发脑溢血不幸离世了。现在李先生想处理该房产,但不知道外祖母的遗嘱是否仍有效,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审查确认了公证遗嘱效力后,告诉李先生: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解决。
首先,既然公证遗嘱是有效的,且他的母亲黄女士生前没表示放弃继承外婆的遗产,那么外婆的遗产就是由他的母亲黄女士继承;其次,当事人李先生作为儿子和其父亲两人,都是有权利继承其母亲黄女士的遗产。
以案释法
1、李先生的外祖母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也是唯一一份遗嘱,黄女士是遗嘱受益人,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2、黄女士是在其母亲之后死亡的,生前虽未及时按照公证遗嘱办理遗产相关手续,但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视为黄女士接受继承;
3、李先生的父亲还健在,虽然李先生的外婆的在公证遗嘱中写明房产由黄女士一人继承,但并没有明确说黄女士取得该遗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女士通过公证遗嘱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其父亲所有,一半为黄女士的遗产。由于黄女士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所以李先生和其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黄女士的遗产。
假设,李先生的外婆在公证遗嘱中明确了房产由其母亲一人继承,且不作为黄女士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黄女士通过公证遗嘱继承的遗产视为其个人财产。在黄女士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李先生和其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黄女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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