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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42号,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方东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方东洛、陈玲霞、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6日,方圆公证处依据金谷信托公司的申请出具(2015)京方圆执字第0086号执行证书。
2015年5月28日,金谷公司依据上述执行证书向福建高院申请执行。福建高院立案执行,案号(2015)闽执字第24号。
2015年8月19日,达嘉公司等向福建高院提出不予执行异议被驳回,遂向最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福建高院(2016)闽执异19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0086号执行证书或裁定驳回金谷公司的执行申请。主要理由为:
一、方圆公证处没有按照程序要求核对回购承诺费(实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担保范围、保证期间、违约金计算基数,未就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属程序违法,应裁定不予执行。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方圆公证处仅在电话联系复议申请人未果后直接认可金谷公司债务明细并作出执行证书,未按照公证程序要求进行核实,属于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属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第(五)情形。
二、(2018)京方圆执字第0139号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违法,且印证原0086号执行证书存在错误,依法应不予执行。方圆公证处系在收到福建高院司法建议函件后才发现原0086号执行证书没有明确四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后制作了补正执行证书。对于存在错误的0086号执行证书,应裁定不予执行。
三、0086号执行证书载明的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不明确,未明确四被执行人分别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且陈玲霞的给付内容不明确。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仅对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实体问题由诉讼程序处理,故本案对复议申请人所提0086号执行证书存在错误以及载明的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等实体问题不予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存在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程序问题。
一、关于方圆公证处核实义务的履行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公证机关的审查方式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信函核实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根据福建高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对方,并注明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各方当事人就应当对上述约定承担相应后果和风险。方圆公证处按照该约定中的地址和电话联系了复议申请人,是否实际取得联系不影响对其履行核实义务的认定,福建高院异议裁定认为应当视为履行了核实义务并无不当。
二、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几种情形,其中并未包括补正执行证书的送达程序。
易言之,补正执行证书送达程序问题并不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再者,在补正执行证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复议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此时再以补正送达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不予执行,本院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