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问:我的老家在新疆,现定居在四川,我的父亲在前两年去世,生前留有一套房子,现有我的母亲继承,我想委托他人代我到场表示放弃继承,可以吗?
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表达,不可委托他人,但您可以在我处申办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
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放弃继承权?
本案中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是基于本人与其父亲的父子关系而产生的,属于与他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且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属于涉及重大权利处分,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温馨提示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事项主要分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行为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如遗嘱、委托、声明、保证、赠与;
比如遗嘱公证,就是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证明。
第二类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见到本人才能确认的事实,如生存状况、身份证、证明相片与本人同一的公证;
第三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变更或者财产的无偿转让,需要准确了解各参与方的真实意图,如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赠与合同。
为什么上述这三类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因为这些事项都与公民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相对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可以委托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