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小吴还在上小学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亲戚朋友都劝父亲再找一个,父亲怕小吴受委屈,一直没有再婚。
直到小吴考上大学去了另一个城市读书,父亲才接受了别人介绍的一个离异女士郭阿姨,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领证结婚。
小吴非常支持父亲再婚,对继母郭阿姨很尊重,郭阿姨也心疼这个从小没娘的孩子,对小吴很好,经常给小吴零花钱,买衣服,做各种好吃的。
小吴大三的时候,父亲因病去世。正准备考研究生的小吴纠结了,她知道郭阿姨与前夫还有个儿子,父亲去世后,郭阿姨的心肯定就放在儿子身上了,没想到,郭阿姨却告诉她:尽管考,考上了我继续供你。
在郭阿姨的支持下,小吴考上了研究生。研究生快毕业的时候,郭阿姨也查出癌症晚期,小吴放弃了刚找到的工作,像亲生女儿一样尽心尽力在医院照顾郭阿姨,半年后,郭阿姨去世了。
当年父亲去世后,小吴和郭阿姨未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现在郭阿姨去世后,她儿子小高来找小吴,要求继承郭阿姨的全部遗产。
小高的理由是:
小吴父亲与郭阿姨再婚时,小吴已经成年了,而且直到郭阿姨去世,小吴一直在读书,只花钱不挣钱,对郭阿姨没有尽过赡养义务。既不是亲生也没有赡养,那自然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决定到公证处来咨询一下。如果还是扯不清楚,那就去法院打官司。
公证员对郭阿姨的婚姻家庭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核实。郭阿姨父母已去世,她与前夫高某育有一子小高。后来与吴某再婚,小吴是吴某与前妻的女儿。
那么,小吴作为郭阿姨的继女,有没有继承权呢?
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是确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
如何认定他们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
一是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继子女是否在经济上对继父母进行了供养。
二是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继子女是否在生活上对继父母进行了关怀照顾。
在郭阿姨与小吴父亲再婚后,她对虽已成年但还在读书的小吴给予了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她们的母女关系也获得了亲友的认可,郭阿姨生病后,小吴一直尽心照顾,医院里的护士还以为她们是亲生母女呢。也就是说,小吴对郭阿姨,也尽到了一个女儿的义务。
所以,郭阿姨和小吴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小吴是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公证员在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还对小高进行了劝解。母亲再婚,和继女相处融洽,感情深厚,是件值得称赞的好事。现在母亲已经去世,肯定也不希望自己的亲儿子和继女产生纠纷。现在两人为遗产争执不休,还准备闹上法庭,如果母亲知道了,该有多伤心。
经过了公证员的耐心解说和劝慰,小高终于和小吴握手言和。
小高表示,虽然母亲不在了,他也会把小吴当姐姐,不和姐姐争遗产了。
小吴也表示,这些年来郭阿姨对自己很照顾,现在没有机会报答了,她愿意放弃郭阿姨遗产的继承权,全留给小高,自己只继承父亲留给自己的那一份。
经过调查核实,确定了没有其他继承人后,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