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房屋归属、父母出资购房、继承权放弃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接下来,让公证员为您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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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生活里,一方把自己的房屋赠与另一方、或者在房产证上加对方名字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夫妻关系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房屋的归属问题就成了矛盾的焦点。新解释第五条对此给出了明确规定:
未完成转移登记:如果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赠与房屋,但直到离婚时都还没有完成转移登记,而且双方针对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又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会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这些维度包括婚姻存续的时长、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是否孕育了共同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等,进而做出房屋归属的判决,并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
已完成转移登记:即便房屋已经完成了转移登记,但要是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并且赠与方不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金额。这条规定的出台,有效规避了一些人企图通过 “闪婚闪离” 的手段,来谋取巨额财产的不公平现象。
我们建议不论是已经结婚、或是即将结婚的两人,如果有房产赠与的想法,可以在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或者协议书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协议书,其法律效力更强,能够为双方的权益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极大程度地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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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帮忙购房,这在当下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一旦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离婚时这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往往就会引发激烈的争议。新解释第八条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思路: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要是赠与合同明确表明,出资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要是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合同里对赠与对象约定得不够明确,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将房屋判给出资人的子女一方,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比如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是否有共同子女、离婚时的过错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等,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举个例子,小王和小赵结婚时,小王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当时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套房子是赠与谁的。如果日后两人离婚,法院就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再做出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的判决。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当赠与合同明确指出,相应的出资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据出资的来源以及各自所占的比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有共同子女、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等,最终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日常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都没有及时明确自己的赠与意愿,这就导致日后子女离婚时,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所以,我们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不妨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清晰明确地表明赠与对象,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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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候,有时会遇到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新解释第十一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夫妻当中的一方,如果以另一方放弃继承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不过,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如果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放弃一方无法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其主张。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无需征得配偶同意,配偶也无权对此主张任何权利,这也是公证员需要为大家说清道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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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候,有当事人因为父母系再婚后又离婚了,对自己能否继承遗产,继承哪些遗产总是感觉非常疑惑,对此,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不存在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不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继子女若在父母离婚后,不再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其遗产的,若仍有共同生活,则仍可以继承其遗产,新解释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若是家庭情况与上述描述相符的有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在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依据事实和该解释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好继承人应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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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由子女取得,但因种种原因双方又想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在之前法律界对能否更改这种协议存在一定的分歧,对此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如果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在离婚之后,要是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这个赠与约定,若协议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已经过户至子女名下,则无法撤销。公证处建议,若离婚后双方想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公证,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有关部门也可以直接使用,同时还能避免日后双方对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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