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谢女士与丁某光于2022年8月登记结婚,后丁某光于同年12月去世。丁某光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因其去世,谢女士欲继承该套房子来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公证员根据谢女士现有的材料对丁某光的情况有了基础的理解,丁某光的父亲先于其去世,母亲陈某平健在,丁某光在此之前还有一段婚姻,根据法院判决书,丁某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育有子女并且本案所涉及的房子亦是其在离婚后购买的,丁某光与谢女士也未育有孩子。
本案中,有两个疑问:1、从判决书上看,对丁某光的描述是家中的独生子,为何陈某平要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2、根据谢女士的年龄,正常此前也有一段婚姻,是否存在继子女的问题。针对疑问,本公证员先单独询问了陈某平,原来陈某平其实还有一个女儿,但是有点精神障碍,房子给儿媳继承,儿媳日后也会尽心照顾,再加上陈某平本身也有房子且儿媳也孝顺,故而自愿放弃。接着与谢女士的深入交流中,谢女士向本公证员提交了她本人的离婚判决书,发现确有一个女儿名为陈某某仅6岁是由谢女士直接抚养。
本案的难点是陈某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才享有继承权。而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本案中,谢女士告知本公证员,丁某光的原意是将房子装修好后再接她们过去一起生活,因此,丁某光在婚后这四个月来都是与陈某平一起居住、生活,而谢女士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偶尔带着孩子与他见面,且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都由谢女士承担,丁某光并未支付任何费用。这一事实,本公证员在陈某平处也得到了确认。综上,本案中谢女士的女儿陈某某不享有对丁某光的继承权。
在厘清相关问题后,本公证员受理了该起继承权公证,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3)XXXXX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平,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谢某梅,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址:XXXX。 被继承人:丁某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陈某平、谢某梅因继承被继承人丁某光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陈某平、谢某梅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XXXX派出所出具的关于丁某光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XXX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丁某光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四、XXXX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合同编号: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丁某光于2022年X月X日在XXXX死亡。 二、申请人陈某平、谢某梅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丁某光生前的个人单独所有财产:被继承人丁某光于XXXX年X月X日同XX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X)项下位于XXXX号房的合同权利义务。 三、根据被继承人丁某光的继承人陈某平、谢某梅称,被继承人丁某光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书出具前,经本处向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丁某光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丁某光的父亲丁某、母亲陈某平、原配偶余某华、再婚配偶谢某梅。丁某光生前未育有子女。其中,被继承人丁某光的父亲丁某先于被继承人丁某光死亡;丁某光与余某华通过XXXX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于2017年X月X日生效。 五、现谢某梅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丁某光的上述遗产,陈某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丁某光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丁某光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丁某光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丁某光的父亲丁某先于被继承人丁某光死亡,陈某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丁某光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丁某光生前未育有子女。因此,兹证明丁某光的上述遗产应由谢某梅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X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