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好意同乘”和解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5-02-17 14:36:4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4月15日,刘某、杨某共同参加完自发组织的有氧K歌团队活动后,刘某基于善意互助和友情帮助,同意杨某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非运营机动车返回,刘某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且刘某、杨某也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杨某经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前期治疗、康复费用已花费五万多元。

公证案例2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为机动车驾驶人刘某的单方责任,杨某要求刘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共计七万元,杨某自愿免除刘某需要承担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的全部费用,不再向刘某主张赔偿责任,双方并向我处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经分析认为,此案属于当事人之间协议减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办理此协议公证,关键要看搭载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前《民法典》时代,对“好意同乘”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及法理处理,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材料来看,本案确实符合“好意同乘”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杨某出于对刘某“好意同乘”行为的认可,以及对刘某同样遭受车辆和人身双重损害的同情,同时考虑到刘某的操作不当属于一般过失,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其自身也存在未系安全带的过错,自愿与刘某就“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公证员在审查确认当事人签订协议的意识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法的情况下,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故公证员在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受害人仍享有诉权,以及双方签订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又再三确认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依法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该《和解协议》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申请人刘某与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和解协议》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和解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协议中就刘某驾驶非营运车辆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杨某损害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刘某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杨某自愿免除刘某的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情况,兹证明刘某与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长沙市X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XX室,在本公证员和我处其他工作人员李某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协议上刘某、杨某的签字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