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广东广州市家庭内部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案

时间:2021-05-24 10:28:02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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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司先生、萧女士是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妻,仅生育有一个儿子,他们的儿子、儿媳工作繁忙,平时都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儿子、儿媳的感情一般。司先生、萧女士与孙子同住在老人家购买的广州市越秀区某处房屋,眼看着孙子准备要上小学,但入学条件一直没有解决好。因此,司先生、萧女士就想到要把现在居住的越秀区某处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让孙子取得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不过老人家又担心把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一来儿子把房屋抵押或出售给他人,夫妇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来儿子、儿媳感情不和,一旦离婚后将房屋分割了,老人家还能不能居住在越秀区的房屋内?这套房屋是老人家用奋斗一辈子的积蓄买来的,让儿媳分了一半房屋产权实在有点不舍。2018年12月7日,司先生、萧女士找到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法。

公证员在充分聆听司先生、萧女士的需求,深入了解老人家的意愿和担忧后,为司先生、萧女士提供了几种解决方式:

一、司先生、萧女士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此种方式方便快捷,但交易行为不能解决老人家的晚年后顾之忧,且儿子取得房屋后,该房屋纳入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司先生、萧女士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约定将房屋遗留给儿子一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且儿子要承担老人家生养死葬的义务,此种方式虽然能解决老人家的晚年后顾之忧,但无法让孙子取得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三、司先生、萧女士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一人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且儿子要承担老人家生养死葬的义务,此外,老人家有权在房屋内居住到百年归老,此种方式既能解决老人家的晚年后顾之忧,也能让孙子取得房屋附近小学的入学条件。

司先生、萧女士在公证员释法解惑后,最终选择了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司先生、萧女士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可以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儿子个人所有,同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义务,约定司先生、萧女士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百年归老,儿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障司先生、萧女士的居住权利。

由于司先生、萧女士是在民法典生效前申办上述赠与合同公证,因此,公证员建议老人家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让老人家的居住权利有法律支撑、有登记部门备案,此外,上述房屋虽然是无偿设立居住权,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儿子无权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民法典首次明确设立了关于居住权的法条(第366条至第371条),居住权与租赁权本质上都属于用益物权,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居住权与租赁权一样,在特定条件下不受抵押、出售行为的影响,但笔者相信,居住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其法律意义将比租赁权更为重大,这将为我国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解决房屋赠与方的晚年后顾之忧,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