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叔叔去世后留下“无主房”,侄女这样做顺利继承

时间:2021-06-02 14:55:27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王楠

通讯员 钟章健

图/通讯员提供

苏某的父母早故,苏某自己终生未婚且无子女。年老后,他便投奔了其侄女小苏。小苏一直悉心照顾苏某的生活起居,直至他去世。

苏某生前有两套房产。但是,苏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死亡,连唯一的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了,这意味着苏某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于无法定继承人,苏某遗留下来的房产便成了“无主房产”。

那么,“无主”房产就真的无主了吗?带着疑问,小苏于2020年底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继承苏某遗留下的房产。

经办公证员告诉小苏,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小苏作为苏某的侄女,是可以继承其叔叔的遗产的。经办公证员耐心地为小苏解释了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并告诉她可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

2021年2月24日,小苏再次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苏某遗产的公证。经办公证员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其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原本“无主”的房产顺利地找到了新主人!

民法典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 <1>

本案中,由于民法典中扩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小苏通过办理继承公证,顺利继承其叔叔的房产。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公证普法宣传 “典”亮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证-民法典实施以来公证咨询答复汇编007

-遗嘱-“《民法典》继承编之六类遗嘱订立相关问题”专题讲座在盈科广州圆满举行

-民法典-灵武市综合执法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讲座

-公证-公证与“法”同行,“典”亮美好生活——我处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民法典-崇信县司法局柏树司法所积极开展“典润机关”《民法典》专题培训会

-民法典-龙山县司法局石羔司法所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讲座

-社区矫正-龙潭司法所:集中学习民法典 “典”亮社区矫正人员新生活

-社区矫正-学好用好《民法典》 让法律成为坚强的后盾——香花桥司法所开展普法宣传集中教育活动

-社区矫正-屯堡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民法典》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司法快讯】抖音侵权损名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