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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人的财产处分问题
【背景】
甲与乙系夫妻,二人共有四个成年子女。2021年x月,甲、乙驾车出行,途遇车祸,甲当场死亡,乙重伤昏迷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目前仍在某三甲医院的ICU病房内进行治疗。乙18岁时,乙的父母出资,全款为其购买了一处公寓,乙在与甲结婚前取得了该公寓的不动产权证书。现因医疗费用过高,子女四人协商,欲将乙名下的公寓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乙的治疗,暂时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寻找到买方后,甲乙的子女与买方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请问】
以上事项能否办理公证?
【解答】
上述公证事项可以办理。根据《民法典》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买卖合同公证是常规公证业务类型之一,申请人可就买卖合同办相关公证事项。相较普通的不动产交易行为,本案存在特殊情形,即不动产权人目前重伤昏迷,暂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通过第34条和第35条,对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权优于保护其财产权,对乙的财产进行处分,目的在于保障治疗的正常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证员处理本案,首先要为重伤昏迷的乙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编第二节对监护人的具体的规定。监护人确定后,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不动产权交易的事宜。为保证监护人能够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确认监护人时,可以设置监督人。在不动产权交易过程中,可以考虑要求受让人将购房款直接支付到医院的指定账户,作为被监护人的治疗费用,确保被监护人的治疗能够顺利进行。
02分公司能否作为公证申请主体
【背景】
一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现想申请办理一公证事项。
【问题】
分公司能否作为公证申请主体?
【解答】
《民法典》第 74 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公司不可以成为公证申请主体,分公司它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公证申请人是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对象,所以分公司应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才能申请办理公证。
03被自动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下不动产继承
【背景】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6年被自动注销,现在当事人拿着所有权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房产证来办理继承公证,死者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查,死者生前有债务。
【问题】
被自动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下不动产该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解答】
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特质,并没有改变其自然人主体属性范畴。在《民法典》体例设置上,个体工商户归类总则编第二章“自然人”。故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法律主体资格是同一的,其资产债权债务都可以按照自然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理解,这是理解一切涉个体工商户公证问题的基础。因此,本案中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不影响继承,可参照自然人的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5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还要特别注意审查该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以区别债务的承担问题。
04房屋继承完成后的处分
【背景】死者甲名下的一处房屋由其配偶乙和女儿丙共同继承,且已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现乙欲出售该房屋,乙、丙和甲的父母协商达成一致,乙可以出售该房屋,但出售的房款必须用于丙的教育学习。
【问题】
1.房屋已经继承且过户完毕,甲的父母还可不可以作为协议人之一?
2.如果乙未履行其承诺,如何追究其责任?
【解答】
甲的父母已经不是房屋的权利人,所以不能作为协议的主体。本案的实质是乙允诺将房款赠与女儿丙,并专项用于其教育学习。所以,本案比较妥当的处理方法是,乙和丙签署赠与合同,将房款赠与女儿丙。同时,女儿丙委托乙或第三人保管售房款,专项用于教育学习。如果乙或第三人违反保管义务,则法律上丙可以主张返还。
按房款赠与方式建构本案法律关系,才可能使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