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时间:2021-06-04 15:25:59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2月7日,刘X蓉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袁成咨询办理养父母刘X贵、徐XX夫妇的遗产继承公证事宜,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房产证、2009年理县教育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2021年工商银行眉山分行出具的证明、1987年成都公证处出具的(87)成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等相关资料。

公证员袁成承办了该继承案件,根据以上资料显示和当事人刘X蓉的陈述,被继承人刘X贵、徐XX夫妇无亲生子女,刘X蓉原名张X华,系刘X贵、徐XX夫妇收养的唯一子女,其收养关系经1987年成都公证处出具的(87)成证字第XXX号公证书公证,刘X贵的父母亲先于刘X贵死亡,徐XX的父母亲先于徐XX死亡。

公证过程

发现疑点

在案件资料的审查核实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刘X蓉提供的死亡证明中记载的刘X蓉与徐XX的关系为祖孙,这与其他证明材料明显不符。

调查取证

为落实继承人刘X贵、徐XX夫妇真实家庭情况,公证员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

1、向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原成都公证处)核实了(87)成证字第XXX号公证书,调取公证书档案,并在当年的老档案中查阅到一份资料,该资料记载了刘X贵、徐XX夫妇确无亲生子女,申请收养其亲属的女儿作养女的相关事实。

2、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前往刘X贵、徐XX夫妇生前住所地向相关居委会人员了解情况,在居委会和街坊邻居处得知,刘X蓉与刘X贵、徐XX夫妇年龄差距较大,为避免外人误会,故平日均以祖孙相称。但其真实关系和户籍关系确实为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且刘X蓉对刘X贵、徐XX夫妇较为孝顺,并一直在赡养两位老人。

3、公证员分别向理县教育局、工商银行眉山分行等相关机构进行了电话核实。

出具公证书

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瑕疵问题排除,顺利为刘X蓉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收养,又称抱养、领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在处理涉及收养关系的相关家庭事务时,需要谨慎对待,特别是财产传承的时候,如果收养人还有亲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下,只要该收养关系未解除,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均有相同的权利。

公证员在办理家事服务案件时,要善于在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证明材料中寻找细节,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或疑点,不要让当事人自己再去寻找补充证据,公证员应亲自前往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让当事人少跑腿,自己多跑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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