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关于继承权那些事

时间:2021-06-04 15:09:08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项先生于2007年6月在成都市因病死亡

原配妻子刘女士丧偶后一直未再婚。

刘女士于2020年3月在成都市因病死亡

项先生和刘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项先生和刘女士共生育子女甲、乙、丙、丁、己

子女己于2003年日死亡,生前只有一个独生子女戊,无其他子女

项先生死亡时遗留了和刘女士共有的一套房屋

子女甲、乙、丙、丁、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1月来到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过程

我国民法典里对于继承人的顺序是有严格规定的,死亡时间决定了继承人的资格和顺序,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更需要我们严格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防止继承关系的错误发生。在本案中,项先生先去世,其配偶刘女士、子女甲、乙、丙、丁、己之间发生法定继承的关系,刘女士在未取得项先生财产之前去世,其继承份额是由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刘女士的转继承人与本继承人发生竞合的情况下,一起出具继承公证书,有利于简化继承的手续和推进继承公证书的快速出证。

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