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可设违约金?广州公证处提醒满足“两个前提” 注意“两个细节”

时间:2025-10-14 16:55:14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市民张先生与欧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计划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市值300万元的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两人就财产分割条款提出疑问:能否在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欧女士所有,并由张先生在30日内支付150万元房屋折价款,同时约定若逾期付款,需按未支付金额的每日0.1%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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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条款须合法

针对这一疑问,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解释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在身份关系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编规定。因此,双方就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违约金条款,若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意思自治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特别强调,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需满足两个前提:

1.不涉及身份关系限制。若条款内容涉及限制婚姻自由、生育权等纯粹身份关系,或违反公序良俗,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约定明确合法利于执行。需清晰约定违约情形,例如逾期付款、拒绝配合过户;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例如按未履行金额比例或固定金额,避免歧义。

公证作用:强化证据效力,预防纠纷

公证员指出,公证机构在审查离婚协议时,会重点核查条款合法性与明确性。经公证的协议具有更高证据效力,能更有效地证明双方对违约金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减少后续争议风险。例如,若一方未按约支付折价款,公证协议可作为法院认定违约事实的重要依据。

公证建议:合理设定违约金,

保障履约可行性

为确保条款公平可行,公证员提出以下建议:

1.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与实际损失相适应,避免过高或过低。可参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倍数设定标准。

2.细化违约情形。明确逾期付款、拒绝配合过户等具体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起算日、支付方式等细节。

本案中,张先生与欧女士通过公证咨询,明确了违约金条款的合法边界与设定要点,为协议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公证员提醒,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通过公证确保协议条款严谨、合法,切实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