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5年1月,李某拟用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向公证处申办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委托办理抵押登记公证。李某向公证员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房产查档资料。
公证办理
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李某于2007年1月5日离婚,房产证2010年5月20日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但是根据查档资料显示,该房产系2006年2月1日购买取得,2010年5月20日李某因为地址变更更换了房产证。李某与妻子王某2000年结婚,2007年1月5日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栏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公证员告知李某,要处分该房产,需要前妻王某出面对财产权属进行确认。该房产是2006年2月1日购买取得,此时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表示:房产登记为我单独所有,我怎么就不能自行处置呢?而且我们写清楚了无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我前妻都出国了,我怎么让她出面?
本案争议焦点:
上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阅档案,该房产是2006年2月1日购买取得,此时李某和王某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财产应视为李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5月20日李某只是因为地址变更更换了房产证,并没有发生权属转移。双方离婚时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是相违背的,该约定也存在李某隐瞒财产的可能,并不能视为王某对财产权的放弃。
存在风险
法律风险:单方抵押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导致抵押无效(《民法典》第301条)。
执行风险:即使办理公证,若王某主张权益,执行程序可能中止(《民事诉讼法》第231条)。
公证办理结果
公证处在审查房屋权属时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审查,确保财产无争议。
公证员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了银行,如果李某未经前妻同意抵押房产,前妻可以主张抵押无效,导致贷款出现问题。
经过公证员耐心的讲解沟通,最终李某联系了前妻王某,王某通过公证处电子公证平台办理了声明公证,对房屋权属进行了确认,认可该房产为李某个人单独所有,王某对该房产不主张任何权利。由此一劳永逸的解决了该房产权属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李某的房产是2006年买的,当时他和前妻是夫妻,所以即使后来房产证变更为单独所有,原始购买时间是在婚姻期间,所以可能还是共同财产。另外,需要考虑物权登记的效力。虽然房产证是单独所有,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但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所以,即使登记为单独所有,如果购买于婚姻期间,仍需确认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3、离婚协议中写的是“无共同财产”,但实际存在房产,这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如果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所以,即使离婚协议里没提及,前妻可能仍有权利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