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想避免“口说无凭”?保全证据公证为你固定关键证据

时间:2025-11-18 10:32:10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当你房屋装修施工方中途跑路,另请装修公司要如何保留证据追偿?当你网购商品买到假货,商家拒绝赔偿,侵权商品怎样取证?当你在网络上被网暴了,怎么固定证据,单单截图被质疑真实性,还面临随时被删除的风险;当合同一方突然毁约,现场原貌随时可能会被破坏,想要固定现场。

等到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才发现“口说无凭”,关键证据早已不见踪影。其实,想要避免“举证无门”,提前做好证据保全是关键。而保全证据公证,正是帮您锁住关键证据的“法律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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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三知道”

01保全证据公证的定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02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就是通过公证,对可能消失或以后难以再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进而为解决纠纷提供证据,从而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03保全证据公证几种常见类型

清点公证:公证机构亲自或者监督当事人对物品的品名、数量进行清点的活动。

保全物证公证:公证机构采取现场勘验的方式对有关物体或者空间的现状进行保全的活动。如工地施工状况、房屋墙面状况、汽车被水渍状况、花圃现状、拟拆迁房屋现状、出租场地现状等。

保全侵权物证公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购买涉嫌侵权的物品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侵权物品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