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一)案情回顾
佛山一产业园管理公司将产业园其中一幢厂房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了改建、加建、装修等。后来双方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双方对复原工程费有异议,产业园管理公司为了固定厂房的现状,故于2025年4月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到现场后,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组织律师、公司法务、以及内部行政人员、公证人员开协调会,一致通过了先对厂房现状进行公证的方案。公证人员随后着手对厂房内部现状进行了拍照、录像,并进行了如实客观的记录。后来法院采信了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并对租赁物的复原费用进行了酌情裁决。

公证员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律师、法务开协调会现场
(二)重要意义
承租方擅自改建往往会导致租赁物再次出租面临困难,由于涉案厂房的面积较大,复原工程的时间成本较高,若双方针对复原费分歧较大,起诉到法院裁决,往往要一年半载,这段时间的经营就会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本来能尽快找到下家出租,也可能因为诉讼而让新承租方望而却步。对于厂房管理方而言,一是希望尽快将厂房租赁出去,那就要尽快复原租赁物,二是如果到法院追索复原工程费,那要有一个起码的诉讼依据,同时也不能因为诉讼而耽误租赁事宜。为解决上述问题,先对租赁厂房办理公证是一个不错的方案。通过公证固证,保全现状后,可以马上着手租赁物的复原工作,又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拿到法院起诉,最大限度地节约时间成本,维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