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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1年1月5日,李某、王某夫妇两人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公证处,咨询离婚协议一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公证员询问和查阅初审证明材料获知,李某、王某于1989年结婚,后结婚证遗失,于2005年补办结婚证,有两名婚生子女,均已成年成家。
李某、王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夫妻双方缺乏信任,均表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在财产分割后,拟办理离婚手续。
公证员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全面了解双方情况,深入分析案情,针对双方情绪对立,缺乏互信状态,分别耐心细致进行开导,并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使双方情绪平静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
最终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次日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公证。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规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离婚协议的前提就是要离婚,该协议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以离婚为前提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
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
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则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