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一纸公证,厘清“你的”“我的”,守护“我们的”

时间:2026-01-27 16:03:19  来源:武威市天马公证处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婚姻,是两颗心灵的契合,也是两个独立个体的财产、责任与未来的理性融合。它不仅需要爱的滋养,也需要清晰的规则与坚实的法律保障。近日,武威市天马公证处接待了徐先生与孙女士,并为他们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用法律文书的形式,为他们的婚姻生活构筑了一道清晰、互信的“防护栏”。

在办理过程中,本处公证员与徐先生和孙女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双方明确表示,订立此协议是基于充分协商、彼此尊重的前提,旨在明确婚内财产权属、债务界定及家庭重大事项的决策规则,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纷争,让婚姻在坦诚与安全的环境中前行。

a9kmy81525960275334

一份“私人定制”的婚姻财产规则

      根据双方共同确认并提交公证的协议,其核心内容体现了高度的个性化与前瞻性:      ①财产归属方面:双方约定,无论是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任何财产(包括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均归各自所有、管理及处置。这彻底明确了财产的个人所有制。      ②债务界定方面:协议对债务进行了严格区分。婚前因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婚后,唯有经夫妻双方共同书面签名确认的负债,方可被认定为需要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约定,为防范单方不当举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③子女抚养安排:除了共同承担子女的基础教育、医疗和生活费用,双方还展现了长远的爱与规划——特别开设了一个共管育儿账户,并约定由徐先生每月固定日期向该账户存入专项费用,确保子女成长所需的资金稳定、透明、专款专用。      ④重大财产知情权:协议特别设立了“重大财产变动知情权”条款。任何一方在进行如购置或出售大额资产(10万元以上)、大额对外借款或担保、转让股权或知识产权等重大财务决策后,必须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如邮件、微信)正式告知对方。若因隐瞒导致对方权益受损,隐瞒方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是夫妻间经济透明与相互尊重的重要体现。      ⑤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双方明确约定,若未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无法挽回,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将严格依照本协议已确定的财产权属执行,双方均表示无异议。这为可能发生的、也是最易产生纠纷的情形提前设立了清晰的规则。

严谨审慎的公证办理全过程

      办理当日,本处承办公证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协议的每一环节都真实、合法、有效:身份与资格审查:首先核验了徐先生和孙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确认双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合法夫妻关系。意思表示核实:公证员与双方进行了单独及共同的询问谈话,重点了解协议内容是否为其真实意愿,是否理解每一条款的法律含义,特别是财产分别所有、债务独立承担等重大约定。双方均表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自愿。协议内容审查:公证员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文本进行了逐条审阅,确保其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签约与捺印见证:在公证员面前,徐先生和孙女士共同签署了协议,并在签名处亲手按捺指印。公证员全程监督,确认签约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当场表达。出具公证书:基于以上审查与见证,本处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据此,我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徐先生和孙女士在本处签订该协议,且协议上双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法律赋予的“定心丸”

      这份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是一份私人约定,更是一份具备最强法律证明力的文书。它清晰界定了“你的”、“我的”,也规划了“共同的”责任与未来,将情感中的信任,转化为了法律上的保障。在现代社会,这种理性、坦诚的婚前或婚内财产规划,正被越来越多追求平等、独立的夫妻所选择。它并非是对情感的疏离,恰恰是对婚姻长久稳定的深层次负责。【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