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再婚,“夫妻财产约定+遗嘱”组合公证守护家庭幸福

时间:2026-06-16 14:24:20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丧偶多年的王先生与离异的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两年前登记结婚。再婚前,双方父母已先于其过世,王先生育有一子一女,李女士育有一子,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独立。

再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王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三居室里,生活开支主要由两人的退休金共同承担。一年前,王先生和李女士由于投资需求,各自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登记在两人个人名下。随着王先生与李女士年事渐高,为避免日后出现财产纠纷,同时打消双方子女的某些“顾虑”,经多次沟通,王先生和李女士达成了共识,决定提前厘清财产归属、规划好自己“百年后”的财产分配。于是,两人一同来到律政公证处咨询相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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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到,王先生和李女士两人均有固定的退休金,无额外经济负担,且都希望以后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亲生子女,不愿双方子女日后在财产继承上产生纠纷。

随后,公证员先向王先生和李女士讲明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和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两人设计了“夫妻财产约定+遗嘱”的组合方案:

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明确界定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同时对婚后所得的财产(房产、退休金等)约定为各自所有,有效避免婚后财产归属混同,实现个人财产的分离。

财产归属约定明晰后,双方再各自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确定的个人财产范围,在遗嘱中明确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各自的亲生子女。

在公证员的指导下,王先生和李女士逐一梳理了各自的财产,在确认所有财产信息准确无误且完全理解相关法律意义后,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确认。随后,王先生和李女士分别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订立了各自的遗嘱。

最后,公证员按照规定向王先生和李女士出具了夫妻财产约定及遗嘱公证书。

公证员说

不同于初婚,再婚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名下普遍拥有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加之现夫妻、前夫前妻、亲生子女、继子女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如果在财产方面没有妥善安排,极易引发家庭矛盾和财产纠纷——既包括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也包括双方或一方去世后可能发生的继承纠纷。因此,通过合适的法律工具,提前做好财产安排和规划,才是对自己好、对子女好,对感情更好的不二举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106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