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29日去世,配偶、父母均早已离世,生前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苏某唯一的姐姐苏某某也已经死亡,原告苏某甲是苏某某的养女。
被告李某是苏某堂姐的儿子,李某某为李某之子。
案涉房屋登记为苏某、李某某共同共有,市场价值 400 万元;李某保管苏某遗物:梅花牌手表 1 块、钻戒 1 枚。苏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原告诉请:苏某甲主张自己是代位继承人,要求全部继承苏某遗产。
✅被告抗辩:苏某去世前十余年,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后续丧葬全部由李某负责操办,遗产应当由李某取得。
法院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李某、李某某各享有 1/2 产权;李某向苏某甲支付房屋折价款 60 万元;苏某甲配合办理过户。
梅花牌手表、钻戒归李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
案例解析
(一)苏某甲为什么具备继承权?—— 侄甥代位继承制度
《民法典》第 1128 条新增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苏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仅有姐姐苏某某,但姐姐已经先于苏某死亡。苏某甲是姐姐苏某某的养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备同等法律地位,据此苏某甲可以代位继承苏某的遗产。
律师提示:侄甥代位继承,目的是让财产尽量在家族内部流转,减少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国家的情形,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不等于当然拿到全部遗产。
(二)李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为何可以分得遗产,还多于苏某甲?—— 遗产酌给制度
《民法典》第 1131 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李某身份定性:李某是被继承人堂姐的儿子,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本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实务中很多人有误区:酌分遗产只能拿少量,不能超过法定继承人。但本案裁判明确:分给的 “适当遗产”,数额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完全结合案件付出情况酌情判定,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褒扬亲属间赡养扶助的传统美德。
(三)分割方案的实务考量
法院没有机械按比例分钱,而是兼顾房屋实际使用、便于执行的原则:案涉房屋实际由李某居住使用,因此苏某在房屋中的一半遗产份额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代位继承人苏某甲支付折价款;手表、钻戒由李某保管,直接判归李某所有,避免后续交付执行困难。
析产要点:房屋是苏某与李某某共同共有,先析出李某某本身固有的一半产权;剩余一半才属于苏某的遗产,再在继承人与酌分权利人之间分配,不能把整套房屋全部当成遗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