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意定监护,让老人的身心“有处可安”

时间:2021-07-23 09:37:25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按照老传统,前往某社区为群众进行免费普法活动。活动结束后,公证员收拾资料时发现有一位婆婆还坐在那,婆婆向公证员讲述了自身的情况。

我今年85岁了,身体还算可以,但是90多岁的老伴患有老年痴呆症。我和老伴没有生育子女,老伴有一个女儿是与前妻生育的。现在我们年事已高,很担心自己将来会像老伴一样因为老年痴呆或者其他原因而神智糊涂,到那时,谁来给我当监护人呢?

婆婆:老伴的女儿跟我们关系很不好,基本上对我们是不管不顾。幸好,侄儿侄女们几十年来对我和老伴一直照顾有加,其中一位侄女还给我们提供了住所,日子过得也还算称心。随着我们年纪越来越大,很多事都力不从心了,我希望今后自己万一糊涂了,能有固定的人来当自己的监护人,管理支配自己的存款和退休金,在自己生病治疗时替自己签字、做决定,并且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好失能失智后的生活。

公证过程

婆婆说,以往公证处给大家讲解的遗嘱、继承等知识她都了解过,只能管到她的身后事,不符合她的需求,今天听了意定监护的宣讲,认为很适合她的实际情况,能解决自己的担忧。听完婆婆的讲述,公证员也认为婆婆适合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随即向婆婆就意定监护做了更为详细的讲解,建议婆婆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将来失能后的监护人以及监护监督人。

婆婆表示她与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的关系都很好,他们都可以担任她的监护人,但考虑到兄弟姐妹也都年岁已高,她最终选择跟她关系最好的侄儿林先生作监护人,并希望社区一位相熟相知、真诚热心的工作人员吴女士作监护监督人。

公证员与婆婆、婆婆侄儿林先生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吴女士进行了多番沟通,敲定了各项细节,随后当事人相约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公证员提醒

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协议内容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的异议,在有合适监护人的前提下,帮助老人实现安心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