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高效实现债权的方式—赋强公证

时间:2021-07-23 09:39:40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案例概况

成都市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B银行申请借款,并于2020年5月与B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人C、D、E、F、G分别与B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A公司向B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A公司、B银行以及保证人C、D、E、F、G共同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021年5月,B银行以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为由,向成都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成都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办理。

公证人员审查了B银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后,向A公司、保证人C、D、E、F、G申办公证时约定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了《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

邮件查询信息显示寄送给保证人F、G的邮件因拒收退回,其余邮件均投递并签收。

公证人员遂通过电话联系保证人F、G,将《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内容口头告知保证人F、G,并通话结束后通过短信将《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的照片发送给保证人F、G。

2021年6月,保证人F来到成都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了《情况说明》称:

1.签合同、办理公证时,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保证人C通知需要股东签字才能放款,保证人F才去银行签字,至于合同内容,签字材料完全没看;

2.保证人F虽为公司股东,但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清楚;

3.保证人F已于2020年11月将公司所占份额转让给保证人E;

4.A公司尚欠保证人F借款未归还。

公证人员经询问保证人F了解到,保证人F对A公司向B银行的借款没有异议,只是他与A公司之间,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纠纷。

公证人员就《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向保证人F进行充分解答,并告知了强制执行的流程以及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咨询。

保证人F了解到公证机构核实的内容仅限于A公司向B银行的借款,而他与A公司的纠纷并不能免除对A公司向B银行借款的担保责任。之后,公证员出具执行证书。

案例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本案中,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签订后均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这使得当债务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仅依据双方事先的约定和承诺,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方式即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相对于一般3-6个月的民事诉讼审限,公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最长15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执行证书,大大减少了时间成本的投入,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抽逃资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