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吉林集安市刘某法定继承存款公证案

时间:2021-07-23 14:35:32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0年X月X日,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其父亲于某的存款。经公证员与当事人沟通得知,刘某的父亲于某于2020年X月因车祸突然死亡。

于某共有子女一人为刘某(未与其共同生活),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于某与其原配妻子郭某于1984年离婚后未再婚,于某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

公证员初步审核了刘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受理了刘某的申请。

因刘某未能提供全部存款凭证的原件,同时申请人也要求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是否有其他存款,故承办公证员先为其开具了《存款查询函》,由其到有关的银行进行查询并开具相关的证明。

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中公协遗嘱平台显示于某未立有公证遗嘱。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重点询问了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婚姻状况、存款的来源等问题。

由于刘某在其父亲于某与其母亲郭某离婚后,未与其父亲于某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于某的有关情况不是非常了解,故承办公证员认为有几个问题必须核实清楚:

一是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

二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特别是其婚姻状况;

三是是否有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

四是存款凭证的原件及存款的来源问题。

为此在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前提下,公证处安排专人到市档案局等单位查阅了被继承人的婚姻档案;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某1984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期间的婚姻状况进行了核实;到交警部门复印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对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于甲、于乙、和郭某进行了询问;刘某补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证明。

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于某于2020年X月X日因车祸在集安市死亡;

2、被继承人于某在与其妻子郭某于1984年X月X日登记离婚后,于1986年X月X日与王某登记再婚;王某于1997年X月向法院起诉与于某离婚,法院判决王某与于某离婚;于某与王某离婚后,未再婚,再无配偶;

3、被继承人于某共有子女一人,长子刘某(随继父姓);无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4、被继承人于某的父亲于某某、母亲唐某均先于其死亡,具体日期不详;

5、无其他可以分得于某的遗产的人;

6、申请人确认于某死亡后其名下遗留有存款;于某的侄子于甲称于某的大额存款是其给于某的,于某存在银行吃利息,用于其养老的,存单原件在其手中。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于甲亦同意存款由申请人继承,由申请人从银行取出后自行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于某死亡后遗留的存款应由其配偶、长子刘某、父亲于某某、母亲唐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于某在与其再婚妻子王某离婚后未再婚,再无配偶,其父亲于某某、母亲唐某均先于其死亡,同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无争议。

因此,被继承人于某的存款遗产由其长子刘某一人继承。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再次审查无误后,因申请人为办理于某的后世从外地回家乡已经多日,急于回单位工作,承办公证员依法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申请人领取公证书后顺利取出了银行存款并进行了分配,没有产生任何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