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知识丨打印遗嘱是否有效,“见证”必不可少

时间:2021-07-27 10:57:3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6月陈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他的烦心事,他不明白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可自己父亲老陈的留下来的遗嘱。

陈先生的父亲老陈生前是做钢材生意的,积累了一些财富,也经历了两段婚姻。因事业初期忙于生意,无法照顾家庭,与第一任妻子感情破裂,陈先生的母亲迫于无奈与老陈离婚,陈先生跟随母亲长大成人。

后来,老陈又与第二任妻子林女士结婚并共同生育了小儿子小陈,但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

2019年,因积劳成疾,老陈被查出肝癌晚期,觉得自己时日不多应该安排身后事了,深感自己这么多年来有愧于大儿子陈先生,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对自己的一套房产和银行存款做了安排,大致的内容是:“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陈先生和小陈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和债权分为2份,陈先生占65%,小陈占35%。”在遗嘱落款处老陈和两位见证人均签名和摁了指印,老陈觉得万无一失了,便放心地告诉了陈先生自己将他的大部分遗产留给他。

2021年,老陈离世,两个儿子及林女士三人因为遗产继承诉诸法院。小陈起诉同父异母的哥哥陈先生,要求依法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子女为了这一份遗嘱,由此引发了法庭上的唇枪舌剑。

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林女士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质疑,申请对打印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老陈本人所留。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当庭表示,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本案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于有效遗嘱。所以,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议 案 释 法

2021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详细时间。

打印遗嘱时对使用何种字体、何种格式等无明文规定,但为了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被他人伪造、篡改,故要求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因此,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见证。故法院由此认定老陈的打印遗嘱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属无效遗嘱。

法 律 提 醒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和遗嘱成立要件,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不能全面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容易作出错误判断,导致“私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从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依然是现今最安全、最明智之选!同时,公证行业建立了“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可以用于公证遗嘱的电子备案和查询,方便实效;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纸质卷宗作为存档,保证当事群众及利害关系人能够调取相关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