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广州公证处:合同履约若存风险 提存公证可促双赢

时间:2021-07-27 11:18:35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在经济往来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借款合同到期却找不到债权人,债务人不得不“被违约”;买卖双方为“先付款”还是“先发货”引发分歧,从而形成互不相让的僵持局面;还有的或诚信意识淡薄,或存心欺诈,往往使协议履行陷入困境……此时,不妨采用提存公证的办法,将风险消除或转由怠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承担。

案例1  提存房租费  避免“被违约”

李先生与林先生于4年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林先生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经营餐饮,租期5年,当年租金于每年的5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如逾期1个月未缴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至今年4月,林先生看到周围商铺租金普遍上调,便也要求李先生增加房租,结果未能谈拢。5月底,当李先生如约向林先生缴纳租金时,林先生拒不接受。李先生着急了,因为不能如期交付租金将面临“被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窘境。后经咨询,李先生到广州公证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缴纳了房租。

案例2  提存补偿款  消除不信任

马先生和朱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折算后需补偿女方房款300万元。但因双方积怨较深,男方要求女方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补偿款;女方则提出与此相反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后经人指点,二人来到广州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马先生将全部补偿款打入公证处专门提存账户后,公证员告知朱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双方共有房屋转移登记到马先生名下,这一争议难题就此化解。

案例3  提存购物款  你我“都挺好”

种植专业户老杨与某超市拟订立蔬菜购销合同。由于双方以往业务往来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为“见货付款”还是“款到发货”产生分歧。经向广州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建议他们在合同中增加货款事先提存约定,并办理了提存公证,从根本上解决了争议焦点,使双方的购销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依“典”直说

问:哪些情形可以办理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意义: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依法交给提存机构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2、提存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依法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提存机构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担保形式。

提存公证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熟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以偿还债务为目的的,应提供据以履行义务、申请提存的依据,如原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此外,债务人还需提供存在提存事由的证明材料;

3.以担保为目的,提供具有详细给付条件的协议或合同(协议内容须明确提存受领条件、方式、规则等);

4.以资金监管为目的的,提供资金监管委托合同(协议);

5.提存领受人或资金受领人的详细资料(例如: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6.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及财产凭证;

7.经办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