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虚拟财产遗嘱继承公证问题研究

时间:2021-07-30 11:41:24  来源: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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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虚拟财产,先讲一个温情的故事:有父子二人,儿子12岁时,父亲得胃癌去世。父亲生前最爱打《魔兽世界》,因为想念父亲,儿子也开始玩《魔兽世界》。2017年5月,《魔兽世界》的开发者暴雪公司宣布,已经去世的玩家的账号可以继承。儿子第一时间找回了父亲的游戏账号,登录进去时,父亲已经去世4年,儿子看到父亲的装备,操纵着父亲的角色,乘着飞龙经过日歌农场,看到父亲辛辛苦苦在农场上种植的草药历经四年,已经全部成熟,果实在暮色中发着微光。再讲一个现实中的故事:2018年,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也为公民左先生办理了一起虚拟财产的继承公证。左先生的女儿是网游“梦幻西游”的忠实玩家,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及约 6 万元人民币的费用来购买道具等。在女儿因意外去世后,左先生通过办理游戏账号这一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公证,找回了女儿的账号,得以在现实中通过游戏延续与女儿的情感。

越来越多的案例引起我们关注网络遗产的话题:我们现在留在网上的痕迹,大量的数据,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故去之后,我们的微信、微博账号、游戏账号等等,应该怎样处理?是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其实,我对于这个问题最早的关注是源于几年前给一个我的同龄人办理遗嘱公证,这个立遗嘱人当时身患癌症,将不久于世,她立下遗嘱,除了常规的房产、存款外,特别指明把她在微博、微信上所发表的文字、图片留给未成年的儿子继承。这样的遗嘱内容我是第一次见到,也促成了我对网络虚拟财产遗嘱及继承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据一项统计:50后、60后、70后、80后可以自称数字移民,从95后、00后开始,可以自称数字原住民:从出生开始,他们就已经生活在网上。网络也成为了人们的死亡之地。到2100年,脸书上会有49亿死亡用户,数量将超过活着的用户。微信上去世账户数超过活人账户数的那一天,预计将在2065年前后来临。目前,我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几个账户就永远不会再更新了,他们中有老人、有孩子,也有中青年人。除非你是几近灭绝的数字隐士之一,否则你一定会留下数字足迹。除非你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取消除它,否则总有一天,无论好坏,这些足迹都会成为你的数字遗产。用法律手段解决数字化生存中的问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公证在这其中也应当积极谋求一席之地。

一直以来,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是网络运营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这些协议的内容基本排除了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2020年5月颁布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视了这个问题,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第一个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的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确立了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但这是一条导向性的规定,缺乏实操性,我想从公证行业多年来从事遗嘱和继承实务的角度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对虚拟财产如何订立遗嘱、办理继承。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并没有教科书式的规定,笔者比较认同“作为遗产的虚拟财产应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或者精神价值且以数字形态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网络账号、网店、密码、网游装备、图像、影像等。”无论怎样定义网络虚拟财产,这类财产都具有三个特性,即数字性、价值性、可支配性。毋庸置疑,数字性是其根本特征,可支配性也是必然的,实践中,需要与网络运营商进行沟通,才能使得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通过继承传承下去。

本文想重点讨论一下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经济价值是价值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作为非虚拟财产的一般财产的根本属性,而虚拟财产除了具有经济价值外,其价值性里还具有比一般非数字财产更多的精神价值属性。互联网普及后,用网络去挣钱且能挣到钱的还是少数,大多数网友是将网络作为精神寄托,在网络上通过文字、图片、邮件等来记录自己的生活。继承这些网络虚拟财产,能使一些独特的信息流传下去,能使这些精神利益得到传承,能使被继承人的精神信息传递给继承人,能满足继承人的伦理情感。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也与一般财产的经济价值不同,有的时候也难以判断,这将给通过法律手段办理继承,如公证继承带来一定的难题,如继承财产的标的如何计算,怎样收取公证费用等,这些问题都亟待在实务中去解决。

虚拟财产的种类包括这样几类:网络账号,包含微博账号、微信账号、QQ账号等,信息资料,包含网上生成保存的通讯录、相册、日记等,还包括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虚拟货币如游戏币、比特币等,虚拟物品如各种网游装备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走进百姓生活,某些类型的虚拟财产已经国家层面设立。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正在稳妥推进,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虚拟货币中的数字货币的研发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一项工作,从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来看,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支付和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体验差不多,但不一样的是,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支付,花出去的是数字化的人民币,跟花现金一样;而支付宝、微信支付是支付工具,通过这两种渠道,花的是你银行卡里的余额、或者刷的是信用卡。可以预见央行投放的数字货币在一些功能实现上会和电子支付有很大区别。它们将会是两种不同的虚拟财产。

二、 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难点研究

一是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到目前为止,我们个人注册的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不得继承、赠与和转让。微博账号则在提供一系列证明,包括事先签署的授权书后允许亲属在博主去世后成为账号持有人。一项数据表明,高达95%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他们离世,社交媒体平台没有权力处置他们的个人账号。但我们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在注册社交媒体账号的过程中,在勾选“我同意”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把这些权力交付了出去。我们大多数人都有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用这些账户方便进行支付、收款,账户中除了关联的银行卡之外,本身也有一定的存储资金的功能,所以这类账户内的资产必然具有私有财产的属性,具有可继承性。虚拟财产同其他财产的继承一样可以合法传承,也是民法典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立法根基的体现。

从第一台电脑诞生到如今,人类基于网络化数字化的生存至今已经几十年,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也产生了十几年,因此而起的争议在进入新千年的最初几年就已经产生,从人们最早寻求公安部门解决问题,再到法院去诉讼、再到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人们已经越来越趋于理性。从立遗嘱时将虚拟财产的内容列入遗嘱中并对遗嘱进行公证,到与一些网络运营商签署关于虚拟财产的协议并办理公证,再到申请对虚拟财产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人们一步步的将虚拟财产作为重要的财富传承事项列入自己的人生规划中。

二是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走过一个变化的过程,它作为一种财产被正式被提及需要法律保护,源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总则施行前的法院判例,一般将涉及虚拟财产,如转让网店等引起的争议,列入合同纠纷,保护的是合同权益;总则施行后,法院对相关争议的判例,则直接认定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据此进行审批和裁决。如下面的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2019)沪01民终13689号)的终审判决。该案争议的焦点为: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2.上诉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被上诉人,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在评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前,应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作出评价。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被上诉人据此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以及侵权请求权的基础和依据。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第二,上海一中院认为,系争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最后判决内容中有: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SAMSINGFON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BRANDONJOSEPHSMIETANA)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

从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看,诉讼案由有不正当竞争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等,在审理中,虚拟财产范围的界定、价值的衡量、如何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继承等是难点问题。我国的公证行业近几年办理了一些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典型案例,如:2017年,江苏省吴江市市民秦先生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支付宝账号的继承公证。秦先生曾帮父亲办理一个支付宝账号,父亲去世后,该账号中仍有秦先生客户支付的一笔叁万元费用。因账号属于父亲所有,父亲去世后,秦先生无法顺利地登录账号,账户内的资金也难以取出。当地的公证机构了解情况后,积极与支付宝展开沟通合作,获取了相关的资料后,为秦先生办理了支付宝账号的继承权公证,使其得以获得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顺利地取出了账户内的剩余资金。

在我国台湾地区,虚拟财产被认定为动产进行保护,早已写入“民法”范畴。涉及刑事案件时以动产论,如窃盗罪、诈欺罪。指导案例里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记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伺服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记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故判断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与现实中的财物没有不同。

三是虚拟财产继承的难点。但因虚拟财产的属性,其继承的难点也有,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第一,网络运营商对于权限的限制导致继承不能或继承的权益受到限制。如某些经营游戏类的公司只开放了游戏账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就意味着继承人继承后可以继续使用被继承人的账户玩游戏,但是却并不拥有这个账户。一些网络运营服务商的规定也导致继承不能,如微信平台上所有用户的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不得继 承、赠与和转让。第二,网络上的内容和信息资料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等导致  继承遇到障碍。如果被继承人在网络上使用了他人拥有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的图片、影像等,则继承会发生争议。第三,虚拟财产具有的精神属性导致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发生变化。

虚拟财产除了具有经济利益外,还具有人格利益的精神属性,人格利益中就包含隐私的成分在内,人在生前有隐私权,在死后其隐私也得到保护。如果向受众提问:你愿意在离世后,让家人查看你网上的隐私吗?估计很多人都会回答“不愿意”,大多数人宁愿把秘密带进坟墓。根据一项统计,愿意设置亲人为网络遗产联络人的只有27%,设置配偶为联络人的只有15%,有45%的人不会设置网络遗产联络人,还有13%的人会设置朋友为网络遗产联络人。根据统计及实际生活中的感受,虚拟财产的继承顺序和范围应当不同于普通财产继承的规定。一些学者建议根据财产属性淡化继承人顺序的规定,采取变通的继承方式。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亲密原则和价值最大原则采用变通的方式来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改变传统继承法的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优先的原则。

2015年,脸书推出了一项新的功能,允许人们指定某人在自己去世后管理自己的个人资料页面,为该功能所起的名字同样意义重大:“遗产联系人”(Legacy Contact)。该功能即用户生前可以在自己的账号内设置授权联系人,联系人在用户过世后,就有权进入用户账号进行相关操作,根据用户生前的意愿,管理他的纪念页面或者彻底删除账号。但笔者认为在网络上设定“遗产联系人”,不如在线下订立遗嘱,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落实到纸面上来更为切实可行,因为绝大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遗嘱必须用笔和纸签署,没有数字化。电子遗嘱或任何形式的电子设置不被认可。

当然也有例外,为了顺应形势的变化,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死者在生前用任何在线服务或技术进行了设置,表明他们想要对自己的数字遗产在自己去世后以某种方式进行处理,那么对这份遗产的这种设置凌驾于遗嘱之上。这是全世界范围内首次承认对虚拟财产进行网络设置的合法性。

三、虚拟财产的遗嘱及继承公证

我国的公证机构在公民私有财产领域有几十年的实践经验,作为非诉的法律手段,公证是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最好的方式,全国各地的公证机构很好的为公民解决了私有财产的继承问题。通过公证处理继承事务的两种主要业务形式就是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如前所述,因为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因此允许被继承也成为必须,成为保障个体正当合法财产权益的必然之选。在虚拟财产领域办理遗嘱和继承公证也将成为公证行业必然面临的问题。笔者试根据办理一般财产遗嘱和继承公证的经验,来论述这种新的财产形式的遗嘱和继承问题。

针对虚拟财产订立遗嘱并办理公证,除了在遗嘱中对于虚拟财产进行描述,并指定继承人之外,可能公证机构面临的是对立遗嘱人更详尽的告知义务,因为刚才分析的虚拟财产的精神属性,则虚拟财产的继承人往往可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属于遗赠的可能性比较多,则公证人员应当强调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做出,同时也应当告知立遗嘱人应当与网络运营商就遗嘱中所涉及的虚拟财产的权属的范围达成一致,事先进行厘清财产的工作,以避免继承时发生困难和争议。综上,在办理涉及虚拟财产遗嘱的公证时,公证人员的工作应该更扎实,笔录及告知应当更详尽,指导当事人订立遗嘱时或者帮助当事人代书时可以问及是否有虚拟财产需要写入财产范围,遗嘱中即使有相对概括性的条款也建议当事人将虚拟财产进行单列并详述。

从公证机构近些年的实践看,虚拟财产继承的角度可以办理的公证类型除了传统的继承权公证,还有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继承声明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虚拟财产继承是近些年发生的新生事物,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程式化的继承范式,网络运营商虽然可以比拟为传统的财产登记部门,但其商业属性使得短时间内很难对继承有统一的要求,故公证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应该加快步伐,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办理,扩大行业的影响,拓展在虚拟财产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业务,使得社会公众形成虚拟财产继承也应当办理公证的认知。

举一个公证机构办理的网店继承的案例来说明相关情况。2018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办理了一起虚拟财产的继承公证。关某的母亲是一家淘宝店店主,在其去世后,为确保店铺继续正常运行,关某急需继承其母亲的淘宝店铺。为保障关某合法权益,南海公证处通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和直系亲属关系公证的方式为关某办理了淘宝店铺的继承公证,使关某顺利成为其母亲生前所经营店铺的主人。通过这个案例,首先可以确认的是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网店除了是店主用于经营的特定网络空间,还会伴随经营而产生一定之信用等级、商誉,并内含有客户资料、交易信息、进货渠道等无形资产,应该说,网络店铺系多种财产形态之集合体。实践中许多网络店铺的转让,就含有转让登录名、密码、信用等级、客户资料、商品资料、库存货物及库存款项等多项内容,所以对于网店的继承,也是对于上述各项内容的继承,实践中继承人受让人继承了店主与网络平台经营方之间合同项下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也是受让人继承了财产。其次,对于现实财产的继承,其财产形态也是多样的,大家知道有争议的财产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无争议的可以办理公证,现在还有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的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其中通过公证来办理继承为大多数人选择的方式,公证中有对于动产、不动产、合同权益、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财产权益的继承。第三,通过公证处理的继承事项中,公证的种类也多种多样,最主要的是办理继承权公证直接继承,另外,也有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继承声明公证及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典型的如涉及我国台湾地区继承财产的亲属关系公证),近些年来公证机构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来为当事人办理继承事务的也越来越多,与继承相关的公证种类的多样,也决定了公证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普适性。第四,鉴于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上可能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且继承时要考虑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要衡量被继承人与网络运营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要考虑被继承的虚拟财产是否涉及其他权属纠纷,故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公证,既需要全方位多角度考虑,也应当积极探索。

虚拟财产继承权公证应当是虚拟财产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核心业务。与一般财产继承权公证相比,对于财产权属的审查应当更为严格审慎。对于当事人申请继承的虚拟财产是否订立过遗嘱及对于权属是否有限制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在办理虚拟财产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注意被继承人隐私的保护,对于仅仅只有人格利益纯精神属性的虚拟财产,应当审慎办理,或不予办理,或以亲属关系公证的方式办理等来代替继承权公证,将公证机构无法确定情况无法查清事实的问题,交由网络运营商进行判断和处置。

鉴于以上,如果说虚拟财产的遗嘱公证注重的是笔录和告知,则继承权公证注重的则是对于财产权属的审查和隐私的保护等等,必要时需要在继承权公证的证词中对于审查的内容及继承的范围、条件等都进行描述,根据被继承人生前与网络运营商签署的协议,廓清继承人继承的边界。

结语

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紧密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已经具备了与现实财产共同的本质。虚拟财产的遗嘱和继承公证,是典型的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创新的业务类型,本质核心未变,还是立足于私权保护。在科技日新月异、新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的今天,虚拟财产的遗嘱和继承公证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进一步把“虚拟遗产”纳入继承范围。这条法律原则的制定,还需要通过我们公证人员不断的实践,才能使得虚拟财产切实变成生活中可以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