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境外融资法律知识以及商业鉴别能力,融资过程中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企业本身又有较重的投机心理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太差,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被所谓的境外投资公司欺诈,落得血本无归。那么,如何警惕那些来自境外的虚假投资骗局?
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境内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严峻,尤其是对正在快速扩张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想要通过传统的银行通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可谓难于上青天。久而久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境外融资来解燃眉之急。现实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境外融资法律知识以及商业鉴别能力,融资过程中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企业本身又有较重的投机心理造成自我保护意识太差,导致大量的中小型企业被所谓的境外投资公司欺诈,落得血本无归。同时,此类虚假的投资公司往往还会要求内地企业办理相关公证,使整个投资骗局更具迷惑性。为此,本文对比较常见的境外投资骗局做一介绍并给出识别方法。
一、境外投资欺诈惯用套路
虚假的境外投资公司惯常使用的投资诈骗套路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包装皮包公司,散步虚假信息。
诈骗团伙虚构境外公司或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在国内租用高档写字楼设立代表处,对外进行高强度的广告宣传,对外展示各种不实的业绩或资质,并利用各种快速的消息散步渠道传播所谓投资公司的硬实力和高大形象,如今更是利用互联网大量散布极具吸引力的投资贷款信息。
2、慌称资格审查,骗取高额费用。
诈骗团伙坐等融资企业(被骗企业)表达融资意向后,即以所谓的代表处谎称需要按照境外投资公司的内部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在与融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锁定目标后,会一本正经的要求派自己指定的“律师”办理资信调查事务,派自己指定的“评估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安全与增值潜力评估,随后要求融资企业到其指定的“担保公司”为融资项目进行担保。此时,融资企业(被骗企业)眼见如此专业的融资审查程序,一般都不会起疑,并对该境外公司的实力深信不疑。期间,所谓的代表处一般都会拐弯抹角地要求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支付高额的律师、评估、担保费用。
3、安排虚假考察,进一步骗取费用。
所谓的代表处会以“正式发函”的方式,告知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在通过上述的资格审查后,境外公司已经原则上形成了投资意向,但是按照公司投资流程,境外公司将派员到融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需要融资企业做好考察陪同工作。此时,融资企业(被骗企业)会对即将实现的融资兴奋不已,戒心全无,完全受境外公司的摆布。期间,所谓的考察人员会尽一切可能再次罗列各种名目骗取费用。
4、设置公证环节,订立苛刻的合同条款。
所谓的代表处会提出:为了防止商业风险,必须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提供的担保措施,由国内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同时代表处规定,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公证,则视为融资企业(被骗企业)的根本违约,境外公司将单方面终止投资项目,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所付出的费用都将无法收回。
其次,即使融资企业勉强办理了公证,在需要履行合同时会发现,合同条款的执行条件十分苛刻,企业实际中根本无法完成合同中所设定的义务或者花费完全超额的经济代价,而如果无法完成该义务,则该合同只得因融资企业的前期违约而解除,即使融资企业(被骗企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也为时已晚,对方还会振振有词地指责是因融资企业的原因造成合同终止。
5、合同审查适用外国法。
为了最大程度的遮掩骗局,所谓的投资合同中都会规定合同签署和履行的问题都适用外国法。由于融资企业(被骗企业)不了解外国法,导致所谓的代表处可以在合同中预设各种陷阱,引诱企业签署权利义务失衡的合同。随后,以适用外国法不适用中国法的条款随意解释合同条款,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客观上逼迫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履约不能造成所谓的违约情况,从而达到解除合同,诈骗资金的目的。
6、骗取资费后,找理由终止合作。
在骗取了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大量的所谓前期合作费用后(调查费、评估费、担保费、考察费等)后,所谓的代表处基本上都会“正式”通知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因境外总公司内部决策发生变化的不可抗力,或国内法律环境或商业环境无法与国际接轨,中外财税会计准则无法兼容,融资企业被举报偷漏税或有司法诉讼等貌似“正当”理由,决定对原定的项目无限期中止或直接终止,融资企业(被骗企业)即使发现上当,但是苦于对方信息不了解,只有皮包公司,几乎无法维权,最终前期的各项花费换来了一场空。
二、识别境外投资骗局
在实践中,识别此类诈骗模式的有效方法如下:
1、对于境外投资信息要注意甄别。
按照西方商业投资惯例,投资方在没有掌握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时不会大肆宣扬所要投资的金额,而且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的项目代理机构物色合适的投资项目。如果投资方漫天登广告说自己有多少亿准备投资中国,通过报刊(尤其在粗制滥造的报刊上的)、网络铺天盖地的说自己有多少钱要投资,四处寻找投资项目,此种现象极其反常不可轻易相信。
2、了解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行业的限制。
依据我国对WTO的承诺和国内相应的安排,国内法律对境外资金投资国内行业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境外资金并非可以自由投资国内任何行业。如今,允许境外资金投资的国内行业主要集中在IT业及一些高科技行业。同时国内企业境外借款必须取得当地商务局、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借款才能汇入。所以如果国内融资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在寻求境外资金帮助的时候就需要留心潜在的法律和被骗风险。
3、对投资方的基本信息的合理性要了解。
重点了解境外投资公司的成立时间、参与投资的主要业绩、参与投资的资金规模、投资周期、资金回笼方式等内容。在与境外投资公司接触后,了解对方公司成立时间,再询问他们的国内投资案例,如果成立时间已久,而提供不出或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已投案例,那就赶紧结束与他们的合作。真正的境外投资公司,如果他看好你的项目,他会主动提供他们的投资案例以求得你对他们的认可,从而实现投资双赢。
4、利用互联网进一步了解投资方的相关消息。
国内企业对于投资方的相关情况,可以积极通过互联网搜索。当今的互联网可谓无所不包,利用互联网的强大信息搜索和交互功能,有时候可以意外发现具有规律性的被举报、被查实的虚假境外投资信息,并能从中获取具有明显关联性的证据。比如详细分析投资公司的网站信息等。
5、格外注意由融资方支付前期费用的情况。
在投资项目的前期,投资方要求对融资方的商业状态进行尽职调查,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品质进行评估是符合商业投资惯例的。但是,一般来说,为了确保所获得的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真实,投资方的调查和评估都是仅要求融资方配合或者干脆就是自行默默进行的,不会堂而皇之的要求融资方支付律师费、评估费或者实际考察费的。
三、境外融资风险控制建议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充分知晓国外投资法律政策,了解境外投资方的背景情况,避免受骗上当,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着手。
1、及时向国内境外融资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依据国内法律,内资企业举借外债必须经过审批。具体来说,境外融资项目本身的合规性审查由当地商务局或发改委负责,境外借贷资金额及汇入事务则属于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所以,对于国内融资企业来说,及时向审批主管机关申报融资申请,了解融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准确理解主管部门的态度,并可以通过主管机关查实境外投资公司的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2、聘请专业律师处理境外融资法律事务。
国内企业在境外融资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核心包括国内、国外不同的投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解读,涉外融资谈判和合同条款的起草,法律冲突的解决以维权救济等内容。所以,国内企业在境外融资的过程中,对境外投资公司的背景调查,融资法律关系的构建,对融资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对境外法律政策风险的预防等均需要有境外融资专业背景的律师参与,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律师以其专业法律素养可以帮助企业准确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潜在的法律、商业风险点,着重预防可能的风险。
3、公证机构在境外融资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公证对投融所需证明资料进行充分审核,对投融资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道德风险进行充分释明。
(1)对境外投资公司及其国内代表处资质的核实
公证对境外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核实。通过公证的专业活动,可以发现潜在的证明不实或缺失问题,排查虚假信息,提示融资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境外公司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登记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公司合法登记及存续证明,境外公司的完整公司章程,公司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所持的国籍国身份证照,境外公司对国内代表处从事借贷事务的授权文件。同时,上述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为有效。
国内代表处应当同时提供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其组建地批文,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内营业执照,代表处负责人的证明及其身份证照,代表处对具体负责借贷事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对于设立在我国香港的投资公司,其应当向公证机构递交经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公司登记证书,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公司税务登记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所持的香港合法身份证件,投资公司的完整公司章程和对内地借款的股东会决议等。同时,上述文件必须经由司法部批准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后方能在内地使用。
(2)对投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在办理投资合同公证时,提示国内融资方依照国内关于海外融资的规定行事。如对于国家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中对国内企业海外融资前置的地方商务局核准、外汇局审批的规定,防止国内融资方因政策解读错误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引导、帮助融资企业妥善申报海外融资资料,配合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做好我国外债的管控。
当融资合同中出现国内融资企业在未取得海外贷款前,需要先行支付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考察费等巨额费用时,提示国内融资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建议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受骗上当。
对合同中关于公证作为项目履行的前置条件、合同执行条件极其苛刻的内容,明确告知国内融资企业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综合运用司法案例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商业惯例提示等手段,帮助企业理性、冷静的面对考虑合同义务的适度性和可行性,避免不计后果盲目签署合同后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前期所付出的所有费用付之东流的后果。
对于海外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融资公司的,针对存在的对赌条款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充分的释明。比如,“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的对赌条款,因其实质是借贷合同,依据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再如,约定投资方的强制领售权,公证员将对激活强制领售权后可能导致国内股东失去公司控制权或股权被低价转让的后果进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