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想走的路,但当两个人感情破裂,婚姻已经成为生活、心理的负担时,离婚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如果没有孩子,有财产分割财产,似乎两个人也就没什么了,慢慢两个人便会释然。但是,一旦有了孩子,父母选择解脱了,但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辈子。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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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小可6岁时,她的父母就离异了,离婚协议协定小可的抚养权归爸爸万先生。之后,小可一直跟着万先生在绵阳生活和学习,偶尔在寒暑假会来到成都跟着妈妈王女士生活一段时间。但王女士发现,小可性格慢慢变得十分内向,特别是爸爸再婚生子后,小可性格变得更加孤僻。
今年放暑假,小可终于向妈妈吐露了自己的心声。原来,小可始终对父母离婚的事心存芥蒂,一直耿耿于怀。万先生也忙于工作,对小可缺少必要的关心,特别是万先生再婚有了儿子后,小可感觉一直像生活在别人家里一样,始终融不进去新的家庭。
回不去的原生家庭,融不进去的新家,这就是很多再婚家庭孩子最深的痛。
和女儿交谈后,王女士决定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让小可到成都生活和学习。经过多次和万先生沟通,万先生同意把小可的抚养权变更给王女士。
因涉及孩子重大人身关系变更,以及避免日后纠纷,双方约定到律政公证处对变更抚养协议进行公证。双方约定小可由王女士抚养,转学并转移学籍,户口迁至王女士户口簿上;王女士承担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独立生活,万先生每月补偿女方贰仟元;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王女士向公证员表示:“公证能够给这份协议更可靠的法律保障,督促双方更好地履行协议。今后,自己会尽量弥补对女儿缺失的爱,让她健康、快乐成长。”
什么是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抚养权变要符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如果离婚对孩子来说是一种伤害的话,那变更抚养权便是给父母一方一次弥补对孩子缺失的爱的机会。
父母宣告离婚,但孩子仍是两个人的孩子。离婚没有错,如果父母双方因此缺失对孩子的爱便是一种错。离婚是感情破裂的选择,但真诚而平和的爱那个共同的孩子才是正确的。